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讲解:犯罪主观要件
来源:优易学  2011-11-4 10:05:4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二者的相同点:这两种心态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无认识)。
  二者的根本区别: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行为人根本不可能预见的属于意外事件。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通常违反了一般的注意义务。这涉及到行为人是否负有注意义务和具有注意能力。
  如果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一般规章制度的行为,通常应当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重大责任事故、医疗事故案件、玩忽职守通常属于此类情况。
  违反社会一般常规,违反社会一般注意义务,通常可解释为疏忽大意。
  判断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应当采取一般人标准或者是折衷说的标准。
  具体例证分析:
  1.药房的医生认为丢失标签的一种药是芒硝,于是就贴上“芒硝”的标签,在中药房使用。有人就将“芒硝”给病人使用,后来发生中毒的情况,造成两人死亡,经检验死于砒霜中毒。此案中行为人的心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2.狩猎时误将人当作动物
  案件:在80年代时,民兵连长训练归来时,带着一个民兵。民兵连长当天下午到了他的一个亲戚家,亲戚是一个老猎户,老猎户让他们当晚住在他家,而且要求他们当天晚上一起去猎野猪,因为野猪对庄稼毁坏比较严重。在吃饭的过程中,老猎人安排他们到时一起去指定的位置,不能随意走动,在收工的时候听口令、听指挥一起收工。让大家注意不要误伤自己的人。安排完后到指定的位置。被告人民兵连长当时在一个庄稼地偏高的位置,下面是开阔的庄稼地,不远处是老猎人的位置。晚上在观察的过程中,民兵连长看到有一个黑影在庄稼地里移动,也能听到声音,认为是野猪来了,瞄准射击,打中了黑影,走过去一看把他的亲戚老猎人打死。
  分析:
  事情发生在夜晚,这个事件不会有其他人出现在这个地方,而且老猎人规定不能随意走动,是老猎人自己违反规定。从具体的事实来看,属于不可能预见的意外事件(对象认识错误的一种情况)。
  案例:有一个人晚上在山路上开车时,看见前面有一个黑影,他以为是一个动物,想将其撞死带走,结果加大马力撞去,结果把一个老头给撞死了。
  分析:
  司机在路上看到黑影应该能够想到可能是人,此时司机应该尽到注意义务,所以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持枪走火的案件
  4.司机正常驾车轧死人案件
  被告人是一客车的司机,进城之后到站停车,此时有一进城的农民(被害人)下车的时候由于比较慌乱,自己的包掉到车底下,包的物品撒落在车下,然后他钻到车底下去找撒落的物品。乘客下车后,司机从反光镜的两边看没有人,鸣笛示意要开车。当农民进车底时没有告诉司机或者其他人,车启动后把农民轧死。这种情况属于意外事件。
  5.司法考试中的典型例证
  山民甲(善捕蛇)捕得毒蛇一条,置家中木桶内。乙到甲家,甲请乙在桶中洗手,乙被桶中蛇咬中毒,经抢救截去一臂(重伤)。甲的行为:(AB)
  A.具有过失
  B.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不具有过失
  D.属于无罪过事件。
  分析:
  作为捕蛇的山民甲,应该知道蛇的毒性,出于疏忽大意,没有尽到一般人应尽的义务,导致被害人重伤,应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四、认识错误
  (一)法律认识错误
  包括三种情况:
  1.假想无罪。行为人的行为实际是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但是他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假想无罪),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律作为免责的借口。
  2.假想有罪。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
  3.对罪名、处罚轻重的误解。
  行为人上述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无知,不影响实际依照刑法定罪量刑。
  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2002)(B)
  A.幻觉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行为人是对法律对奸淫幼女的规定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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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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