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指导(第七章)
来源:优易学  2011-10-20 9:36:0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则第六章第二节)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重点罪名
  ⒈妨害公务罪:(1)行为类型;(2)想象竞合→暴力妨害公务之公务员重伤o死亡的,择一重罪;(3)数罪并罚→走私中抗拒稽查的,以走私和妨害公务数罪并罚;(4)加重犯→A贩运毒品暴力抗拒稽查的;B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抗拒稽查的。
  ⒉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冒充亲属。招摇撞骗数额巨大的,按诈骗定罪处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同。
  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o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伪造包含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有形伪造→为制作(公文)权限者制作;无形伪造→有制作权限人制作内容不实的(公文)。
  (2)程度:达到足以使人认为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即可,不必要求主体(制作机关的名称)完全一致。
  (3)买卖:出售或购买;买卖的对象:不限于真实的……,但需完整足以使人认为……即可。
  (4)盗窃、抢夺、毁灭的公文等,必须是真实的,不包括伪造的。
  (5)牵连犯:用于诈骗犯罪活动的,通常认为是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⒋聚众斗殴罪→(1)保护客体是公共秩序,不以造成轻伤结果为必要;2、行为→首要分子之组织、指挥、策划行为+积极参加行为;(3)不以实际发生争斗为必要;(4)致人重伤死亡→转化犯→直接责任人+首要分子。(5)必要的共犯。
  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黑社会组织之组织、领导、参加行为构成本罪,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2)控制性取得:官员庇护或暴力有其一即可。
  ⒍赌博罪:(1)聚众赌博: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赌博为业,经常赌博,以赌博所得为重要收入来源。目的犯: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常业犯→其一构成要件可涵盖数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二、普通罪名
  ⑴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限于“印章”。⑶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⑷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含窃取行为。⑸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国家事务o国防建设o尖端科技→重要信息系统。
  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技术手段破坏:操作删除数据o传播病毒→系统破坏的结果。
  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⑼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⑽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罪;
  ⑿寻衅滋事罪;
  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⒁传授犯罪方法罪;
  ⒂聚众淫乱罪(公然性);⒃诱末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淫乱:规范要素。
  ⒄盗窃、侮辱尸体罪→故意杀人后转移尸体、碎尸灭迹的,为事后之不可罚行为;
  ⒅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指开设营业性赌博场所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参与网络赌博的行为,仍属于赌博行为。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一、重点罪名
  ⒈伪证罪;(1)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2)在刑事诉讼中,排除其他诉讼的伪证;(3)虚假:是指故意违反本人经验、记忆且客观真实的情况不一致。如将传闻陈述为目睹的事实。重要关系的情节: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情节。被告人、嫌疑人就本人利害情节作虚假陈述,不犯罪
  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意味着不包括当事人本人为自身的利害关系而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期待不可能。当事人,也包括非刑事诉讼当事人。
  ⒊窝藏、包庇罪的认定:(1)窝藏,帮助罪犯逃匿。(2)包庇,A作假证明帮助罪犯逃避刑事追究;B在机关查禁时,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不包含→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其他相似犯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o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o伪证罪o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o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o徇私枉法罪o放纵走私罪o私放在押人员罪。(3)事先通谋是共犯;(4)知情不举不构成本罪。
  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修正案修正⑴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犯罪所得”,指通过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的财物及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指犯罪所得产生的孽息以及通过利用犯罪所得投资、经营获得的财产和财产性利益。⑵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⑶与财产罪共犯的区别,不包括本人的犯罪所得。⑷与洗钱罪、窝藏毒品毒赃罪的关系。因为修正案六对本罪的手段抽象为“掩饰、隐瞒”,对本罪的对象抽象为“犯罪所多及其收益”,使本条扩张成为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来源行为的普遍性规定,与洗钱罪和窝藏毒品毒赃罪的规定形成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涉赃车行为的认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⑴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⑵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⑶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⑷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⑸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⑹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明知”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上述涉赃车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明知”:⑴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⑵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⒌脱逃罪: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关押的无辜者,不构成本罪。行为:非法脱离被关押状态,包括押解途中。
  二、普通罪名
  ⑴妨害作证罪:阻碍证人作证或指使证人作伪证→指使他人作伪证,正犯行为,排斥教唆犯适用
  ⑵扰乱法庭秩序罪;→①聚众扰乱;②殴打司法人员
  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①隐匿、转移、毁损财产,②致使无法执行。
  ⑷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盗窃本人被交警扣押的车辆,因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成立盗窃罪的,可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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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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