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新增法条考点解析
来源:优易学  2011-9-3 10:40:3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09年司法考试应当注意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命题题眼

  本条应予以适当关注。主要考点是:本罪中被组织的未成年人从事的是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如果是犯罪行为,则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在未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组织者与未成年人可以按共同犯罪来处理;二是在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组织者按间接正犯处理。

  立法背景解读

  近年来,一些地方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不仅严重危害着社会治安秩序,而且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但在现行《刑法》中,对这类行为并无适当的条款予以惩治。《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将这类行为犯罪化,且将其增补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以彰显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

  强化模拟题

  甲以暴力手段组织了十多名14岁以下的儿童在某城市乞讨,还组织了十多名未成年人在超市、商场盗窃,但都没有达到盗窃罪的程度,还指使5名16周岁的中学生实施诈骗的犯罪活动。甲的行为构成()。

  A组织儿童乞讨罪

  B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C诈骗罪

  D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答案:

  ABC。甲组织儿童乞讨的行为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盗窃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指使中学生实施诈骗的犯罪活动,构成诈骗罪。甲的这些行为尚不能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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