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238条)。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247条)。
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248条)。
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292条)。
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第333条第2款)。
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第269条)。
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第267条第2款)。
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司法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