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二卷刑事诉讼试题精选100道答案解析
来源:优易学  2011-7-22 14:51:2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相关:司考二卷刑事诉讼试题精选100道

1、【答案】A
【考点】本题考查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处理程序。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在此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作出何种具体的处理,根据有关法理和司法实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在立案阶段,应当作出不立案决定;第二,在侦查阶段,一律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律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四,在审判阶段,除第1项所列情形应当宣告无罪,第5项所列情形可能宣告无罪以外(如查明被告人确系无罪,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均应当终止审理。本题中,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应当撤销案件,因此A当选。
如考生未受过正规法律训练,不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推出结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7条规定:“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检后,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三)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亦可选出正确答案。
2、【答案】AB
【考点】本题考罪犯在服刑期间脱逃后又犯罪的地域管辖。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辑捕押解回监狱后被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AB入选。
3、【答案】BC
【考点】本题考查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并不一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非法拘禁案件、非法搜查案件并不必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刑讯逼供案件、报复陷害案件必然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也必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B、C两项正确。
4、【答案】ACD
【考点】本题考查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二)军人在办理退伍手续后犯罪;(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A项属(一)的情形,C项属于(三)的情形,D项属于(四)的情形。
5、【答案】ABD
【考点】本题考查执行期间发现的漏罪的管辖法院。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的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题中只有C项未被规定,其余各项中的法院都可能管辖该抢劫罪。
6、【答案】AB
【考点】本题考查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玩忽职守罪属于渎职犯罪,故应入选;报复陷害罪也应入选。注意:职务侵占罪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职务犯罪”,我们通常所说的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后者利用职务侵占本单位财务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职务侵占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可见,偷税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D项错误。
7、【答案】B
【考点】本题考查自诉案件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关系。
【解析】自诉案件有三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是其中一类。因此只有B项正确。
8、【答案】B
【考点】本题考查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可见,此类案件只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能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因此只有B项正确。
9、【答案】A
【考点】本题考查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的管辖法院。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威海的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是韩国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应由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项正确。
10、【答案】B
【考点】本题考查刑事诉讼的管辖。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 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犯罪地是西城区,因此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可见,香港居民作为被告人时,并不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作为“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从而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D项错误。
11、【答案】B
【考点】本题考查走私犯罪的管辖。
【解析】走私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涉税案件,一般的涉税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走私犯罪则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12、【答案】BC
【考点】本题考查立案管辖。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本案中李军为R国情报机构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的行为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A项错误,D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二)重婚案;(三)遗弃案;(四)妨害通信自由案;(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因此,本案中李军的重婚行为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C项正确。
13、【答案】B
【考点】本题考查法院的级别管辖。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因此,本案中李军为R国情报机构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的行为应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中李军的所有行为都应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项正确。
14、【答案】C
【考点】本题考查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本案中李军为R国情报机构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的行为涉及国家秘密,因而应当不公开审理,C项正确,A项错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不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B项错误。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必须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法院才会决定是否不公开审理,法院不能不经当事人提出申请而自行决定不公开审理,D项错误。
15、【答案】CD
【考点】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回避申请权的归属。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权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人员回避,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的近亲属都无权申请回避。
16、【答案】ABCD
【考点】本题考查法院“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可见,A、B、C、D皆属于已有明文规定的情形。
17、【答案】CD
【考点】本题考查担任刑事辩护人的条件以及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概念与范围。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近亲属”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限定,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根据上述规定,王某的哥哥虽属于不许担任辩护人的现职人员,但由于是王某的近亲属,因而可以担任辩护人,据此,A不选。王某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不属于禁止担任辩护人的人员之列,也可以担任辩护人,据此,B亦不选。方某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之人,不能担任辩护人;王某的叔叔属于外国人且不是王某的近亲属,也不能担任辩护人。因此,C、D皆当选。
18、【答案】AB
【考点】本题考查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因此AB两项正确。
19、【答案】BD
【考点】本题考查禁止担任辩护人的人员范围。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了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和外国人不能担任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被委托成为辩护人。因此BD两项入选。
20、【答案】D
【考点】本题考查法院指定辩护的情形。
【解析】根据本案情节,王某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21、【答案】BCD
【考点】本题考查被告人拒绝辩护的处理。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被告人具有本解释36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因此,BCD三项正确。
22、【答案】ACD
【考点】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5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审。” 因此ACD三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处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自2007年1月1日起,各高级人民法院就不再拥有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高级人民法院没有权力发布执行死刑的命令。B项错误。
23、【答案】ABD
【考点】本题考查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等问题。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A、B入选。第58条第1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D项入选。第53条第2款规定:“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可见,在一定条件下,容许以照片代替原物作为证据。
24、【答案】AC
【考点】本题考查被取保候审的人的义务。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A项属于干扰证人作证,C项属于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B、D则不为法律禁止。
25、【答案】ACD
【考点】本题考查保证人违反保证义务时的法律后果。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3条规定:“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据此,A、C、D入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规定:“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据此,B不选。
26、【答案】CD
【考点】本题考查逮捕外国人的程序问题。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4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前所述,如果要逮捕外国人,首先要区分犯罪性质,只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才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其他案件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即可。其次,这些案件都先由市级检察院(具体包括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再次,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审查批捕时,应征求同级外事部门的意见。
27、【答案】D
【考点】本题考查对人大代表的逮捕程序。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D项正确。
28、【答案】D
【考点】本题考查公民扭送的法定情形。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迫捕的。”据此,当选D。
本题容易混淆的是公民扭送的情形与公安机关先行拘留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A、B、C三项均属于公安机关先行拘留的情形。牢记《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63条的规定,是解答本题的关键。
29、【答案】ABC
【考点】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可见,只要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被害人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ABC三项正确。
30、【答案】A
【考点】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
【解析】如果被害人已死亡,其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李某的叔叔不属于其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只能就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1、【答案】AD
【考点】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和解。
【解析】赔偿责任人应当是刑事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则其监护人是赔偿责任人。本案中,张某是成年人,其父母没有赔偿义务。B项错误。另外,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故A项正确,C项错误。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和被告人和解,所以,李某可以自愿同意张某出狱后再赔偿。
32、【答案】C
【考点】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处理。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 
33、【答案】C
【考点】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的一些问题。
【解析】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而不是应当调解,A项错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D项错误。
34、【答案】ABCD
【考点】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第二审审理程序。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9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A项正确。第250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B、C两项正确。第26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D项正确。
35、【答案】AD
【考点】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二审法院对于在二审期间新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处理。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6条规定,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6、【答案】B
【考点】本题考查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规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四个选项中,只有B符合该规定。
37、【答案】AB
【考点】本题考查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律师的权利。
【解析】依《刑事诉讼法》第96条,受聘律师在侦查阶段并无调查取证权,故C项有误。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关于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别规定,D项中的日期应为5日而非48小时。故用排除法,本题可选AB项。事实上,AB项属于刑事诉讼常识,一般不会做错,故本题难点在于对CD项之排除。
38、【答案】BC
【考点】本题考查侦查羁押期限。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A项与该条规定冲突,A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24、126、127、128、140条,《刑诉48条》第30、32条,都是关于刑事诉讼中有关重要期间的规定。B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第3款,B项正确。
C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及第126、 127条规定,亦正确。简言之,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为3个月,重大案件可长达7个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5条规定:“公安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认为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审查逮捕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及有关材料。”D项与该条规定冲突,D项错误。
39、【答案】D
【考点】本题考立案的条件。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据此,“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中立案的条件,D项当选。
40、【答案】C
【考点】本题考查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中鉴定决定权的主体。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0条规定:“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因此,在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只有检察长有权决定进行鉴定。据此,C为正确答案。
41、【答案】B
【考点】本题考查庭审中补充侦查的程序。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0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工作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据此,B当选。
补充侦查是一个常考考点,归纳起来,补充侦查在二个不同的阶段有二种不同情况:
—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这一阶段的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既可由公安机关进行,也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
二是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即本题考查的内容。在这一阶段,公安机关不再进行补充侦查,但是必要时可以为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供帮助。
42、【答案】AC
【考点】本题考查可以代为提起自诉的情形、人员范围以及“近亲属”的范围。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7条规定:“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可见,只有梁某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才可以代为提起自诉。梁某没有法定代理人,只有其近亲属可以代为提起自诉。《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因此,AC入选。
43、【答案】ABCD
【考点】本题考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审查的内容。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44、【答案】C
【考点】本题考查审查起诉中对移送材料的审查处理。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6条规定:“经审查后,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对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不齐备,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未移送的,或者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不相符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三日内补送。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分类装订后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可见,如果郑某在逃,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郑某到案后,才对郑某进行审查起诉,A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B项错误。对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三日内补送。C项正确,D项错误。
45、【答案】ABD
【考点】本题考查审查起诉的方法和程序。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里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者认为对证人的询问不具体或者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对证人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询问。
46、【答案】ACD
【考点】本题考查审查起诉程序。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可见,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A项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需要进行医学鉴定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或者由人民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医学机构进行。人民检察院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还可以聘请医学机构或者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B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C项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认为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的,可以书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D项正确。
47、【答案】BD
【考点】本题考查审查起诉的处理。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48、【答案】BCD
【考点】本题考查审查起诉程序。
【解析】第一,对于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6条)。A项错误。第二,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第三,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0条)。注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条文表述虽然是“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但因为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所以前者并非是强制要求。
49、【答案】BCD
【考点】本题考查提起公诉移送案件材料的范围。
【解析】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3条规定:“主要证据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其范围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可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可见,人民检察院并不需要向法院移送郑某的所有供述,A项错误。
50、【答案】BCD
【考点】本题考查存疑不起诉。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属于证据不足。证据不足不起诉,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长无权决定,A项错误,C项正确。人民检察院对因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B项正确。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D项正确。
51、【答案】AB
【考点】本题考查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手段。
【解析】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52、【答案】ABD
【考点】本题考查不起诉决定的送达以及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途径。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另外,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C项的错误在于,被不起诉人只有对酌定不起诉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才可以提出申诉,本题中检察院做出的是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53、【答案】BC
【考点】本题考查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途径。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B、C应入选,A项排除。人民检察院已对故意伤害案审查起诉,则该案一定已经过公安局侦查,故再向公安局报案不妥,D项错误。
54、【答案】ABCD
【考点】本题考查补充侦查。
【解析】A选项,因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原则上只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7条已对此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B选项中的情况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已作出了明确的肯定,即该司法解释第266条规定,这种情况原则上应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C选项中的情况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0条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在经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后,原则上公诉机关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D选项中的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9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因为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材料,应属于案件的主要证据)。
55、【答案】C
【考点】本题考查合议庭、院长、审判委员会三者之间的关系。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据此,C为正确答案。
56、【答案】ABD
【考点】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特点及其适用范围。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74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同时,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另外,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相对第一审普通程序而言较为简单,主要体现在审判组织、审判程序以及审理期限上。ABD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5条第4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因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必须”当庭宣判,而是“一般应当”当庭宣判。C项错误。
57、【答案】B
【考点】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见,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可见,简易程序虽然简化了普通程序中的一些内容,但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必须保障,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9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除外。可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D项错误。
58、【答案】ABC
【考点】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可见,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同意,A项正确,D项错误。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而人民法院拟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7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有否决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8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可见,对于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拟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有否决权。因此,对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一方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就不能适用,C项正确。
59、【答案】CD
【考点】本题考查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可见,罚款的上限是1000元,并且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AB两项错误,C项正确。将不听制止的人员强行带出法庭并不需要院长批准,D项正确。
60、【答案】BD
【考点】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起诉。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3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可见,自诉案件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不能强制自诉人对某人提起刑事自诉,告与不告以及告谁都是自诉人的自由。
61、【答案】CD
【考点】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反诉。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6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可见,只有前两类自诉案件适用反诉,并非所有的自诉案件都可以反诉,A项错误。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B项错误。
62、【答案】AC
【考点】本题考查第一审的庭审程序。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5条规定:“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可见,在这种情形下,辩护方可以提出异议,A项正确。不过,即使辩护方提出异议,但如果审判长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那么审判长仍然可以准许出示,B项错误,C项正确。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审判长可以宣布休庭,而不是宣布延期审理,D项错误。
63、【答案】ACD
【考点】本题考查第一审的庭审程序。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4条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A项正确,B项错误。第149条规定:“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C项正确。第150条规定:“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D项正确。
64、【答案】ABCD
【考点】本题考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情形。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4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一)发现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二)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三)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疑问的;(四)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起诉一并审理的。”
65、【答案】ABC
【考点】本题考查延期审理的情形。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6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A项正确。第157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B项正确。第165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可见,C项也是延期审理的情形。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可见,D项属于中止审理的情形,而不属于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66、【答案】ABC
【考点】本题考查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之前要审查的内容。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二)属于本院管辖的;(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第1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因此,ABC入选。被告人是否会提出反诉并不影响案件的受理,D项错误。
67、【答案】C
【考点】本题主要考查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别。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6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可见,本题中的情形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决定延期审理,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据此,本题中的情形不属于中止审理的情形,确定C为正确答案。
解答本题的关键还是熟记法条的规定,并且在记忆过程中应当注意比较相似概念之间的异同以及不同法律措施的适用条件。为便于大家的比较记忆,此处顺便列出终止审理的情形,即《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到第6项所列的情形:“(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68、【答案】D
【考点】本题考查公诉案件庭审中的撤诉。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据此,D当选。
69、【答案】B
【考点】本题考查庭审中补充侦查的程序。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本题考查的就是该条文中“应当”和“可以”的区别,以及相应的处理方式。根据法条,可直接选B。
70、【答案】A
【考点】本题考查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及处理。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第1款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送。”据此,A为正确答案。
71、【答案】C
【考点】该题考查的知识点包括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审的审理期限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调解。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为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郑某为聋哑人,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排除B。《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据此,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可以调解,但不是说必须调解,人民法院没有调解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D不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9条第3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据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最长期限为9个月,因此,C当选。
本题比较难以排除的选项是由于题干并未给出是否具备对郑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的信息,因此很难判断(聋哑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构成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但是考生若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则此题亦不难。
72、【答案】D
【考点】本题考查裁定的适用对象。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项规定:“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据此,A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据此,B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据此,C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项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D当选。
73、【答案】C
【考点】本题考查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以及再审案件抗诉权的主体。
【解析】只要稍具常识,即当知晓,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只可能在同级之间发生业务关系,不可能在不同级别之间发生业务关系。因此,上级人民检察院不可能向下级人民法院抗诉,下级人民检察院亦不可能向上级人民法院抗诉。只有同级人民检察院才可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我们可以将刑事诉讼中的这一现象称为“平行原则”。因此,首先可以排除B、D两项。另外,《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除了基层人民检察院没有再审案件的抗诉权以外,各级人民检察院均有再审案件抗诉权。根据平行原则,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只能向作出错误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因此,C为正确答案。
74、【答案】B
【考点】本题考查自诉案件上诉中的反诉问题。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据此,可直接选B。
75、【答案】ACD
【考点】本题考查上诉的要求。
【解析】上诉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可采取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
76、【答案】ACD
【考点】本题考查抗诉的要求。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可见,检察院要按照二审程序提起抗诉是需要理由的,理由就是“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见,二审抗诉书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B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3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可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可见,检察院有可能不是出于自己的本意而是基于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才提起的抗诉。D项正确。
77、【答案】AD
【考点】本题考查上诉期满后的撤诉。
【解析】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4条规定,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78、【答案】BC
【考点】本题考查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时判决书效力如何,如何处理不上诉表示及撤回上诉表示的问题。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2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第 238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C项正确。第239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因此,上诉期满后,被告人可以要求撤回上诉,只是需要二审法院审查而已,故D项错误。
79、【答案】BCD
【考点】本题考查第二审程序。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一)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二)上诉状或者抗诉书;(三)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四)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前款所列材料齐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A项错误,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因此D项正确。
80、【答案】AB
【考点】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和第二审程序中的抗诉的区别和联系。
【解析】第二审程序中的抗诉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按照第二审程序提起抗诉的权力,A项说法错误。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一般只能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除外),因此B项说法错误。在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都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C项说法正确。不过,在指令抗诉这一点上,两者还是略有不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3条第2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可见,在第二审程序中,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起抗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被限定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可见,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并不像第二审程序那样被限定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只要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即可,并不限于上一级检察院。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抗诉的理由都是判决、裁定确有错误,D项说法正确。
81、【答案】BD
【考点】本题考查死刑执行程序。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5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能示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6条规定:“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询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82、【答案】BCD
【考点】本题考查死刑执行程序。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由于该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因此,BD入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C项错误,也入选。
83、【答案】AC
【考点】本题考查死刑执行程序。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84、【答案】C
【考点】本题考查减刑的主体与程序。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减刑的主体与程序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书面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第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应由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按院审核裁定;
第三,对于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判处有期徒刑交付执行时余刑不足1年的罪犯的减刑,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分别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法院审核裁定;
第四,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经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当地基层法院审核裁定;
第五,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执行管制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意见,经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当地基层法院审核裁定;
第六,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的,由公安派出所会同负责考察罪犯表现的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经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当地基层法院审核裁定。
根据以上总结结论,有期徒刑的减刑无须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首先排除A。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据此,排除B、D,选项C为正确答案。
85、【答案】AD
【考点】本题考查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律师的权利。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A与D选项都是正确的。
《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B项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才有的权利,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见,C选项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而不是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C项错误。
86、【答案】D
【考点】本题考查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故D选项正确。
87、【答案】AD
【考点】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
【解析】本案中不仅被告人舒某自己提出了上诉,而且检察院也同时对其判决提出了抗诉,故对舒某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而C选项是错误的。
对于刘某而言,由于其本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8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故D选项是正确的,而B选项是错误的。
88、【答案】CD
【考点】本题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时的立案管辖。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的,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据此,C、D当选,A、B不选。
89、【答案】A
【考点】本题考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
【解析】《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可见,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中,被告人只负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的责任,至于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仍然需由控诉方举证加以证明。据此,A当选,C排除。举报人和被告人所在单位均非证明责任主体,B、D亦排除,因此,A正确。
90、【答案】A
【考点】本题考查逮捕的通知主体。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15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侦查的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据此,负责通知的主体为人民检察院,A入选。
91、【答案】B
【考点】本题考查安排会见的时间。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本题中王某不属于5日内安排会见的情形,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B入选。
92、【答案】D
【考点】本题考查二审中发现漏罪的处理程序。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控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实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D项符合第189条第1款第3项规定。二审中发现齐某另有盗窃行为,属于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此时,如果二审法院直接对漏罪进行判决,则对于齐某的漏罪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据此,A排除,D入选。BC项的错误在于审理过程中的补充侦查只有经检察院要求或建议才能引起(第165条),法院不可自行决定移交检察院补充侦查。
93、【答案】C
【考点】本题考查证据的法定形式。
【解析】本案齐某对蔡某的指认属于证人证言,艾某的描述属被害人陈述,蔡某的口供属被告人口供。据此,C当选。
94、【答案】D
【考点】本题考查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处理程序。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1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据此,只有D符合法律规定,D入选。
95、【答案】CD
【考点】本题考查回避的情形及程序。
【解析】本案中审判员李明生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因此应由院长决定回避,A、B两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本案书记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自行回避,D项正确。
96、【答案】ABC
【考点】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A、C两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B项正确。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可以在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D项错误。
97、【答案】D
【考点】本题考查庭审程序以及自诉案件的调解与反诉。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6条规定:“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因此,在法庭辩论中发现新的事实,应重新进行法庭调查而不是重新组成合议庭,A项错误。自诉案件的前两种,即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独任审判即适用简易程序,但是,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而不能独任审判,本案中乙为张丽作了无罪辩护,因而不能独任审判,B项错误。在这两类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可以反诉,法院可以调解,C项错误,D项正确。
98、【答案】D
【考点】本题考查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
【解析】不公开审理就是指审理过程不公开,而不是指审理结果不公开。A项合法,不应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B项合法,不应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2条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因此C项合法,不应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可见,在我国,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D项不合法,入选。
99、【答案】D
【考点】本题考查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及庭审程序。
【解析】本案中王某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2条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AB两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9条规定:“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可见,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证人都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C项错误。只有D项正确。
100、【答案】ABC
【考点】本题考查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
【解析】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主要包括代为送达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互相委托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搜查和扣押,互相代为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互相移交物证、书证等证据。另外,刑事司法协助还包括引渡这一重要的内容。

责任编辑:张瑶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