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
来源:优易学  2011-12-23 20:27:2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仲裁委员会在决定受理案件后,并不直接对案件进行仲裁,而是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庭行使仲裁权。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1名。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可以各自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仲裁员。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也实行回避制度。《仲裁法》第34条规定,仲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申请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的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的,应当提出回避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开庭后才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是否准许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席决定;主席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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