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概念和特征
来源:优易学  2011-12-23 20:26:4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一)仲裁法的概念

    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和确认的关于仲裁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的专门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典,如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8月制定,1995年9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广义的仲裁法包括散见于其他法律规范中关于仲裁的规定,也包括我国缔结参与的国际公约中关于仲裁的条款或对于有关条款的保留。这也表明了各国对仲裁的立法是不一样的。

    (二)仲裁法的特征

    仲裁法与其他程序法相比明显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任意性与强制性相结合

    任意性和强制性相结合,构成了仲裁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的最显著的特征,尤其是在任意性方面。这一特征源于仲裁的自主性即当事人自治性,也正是因此决定了仲裁法中包含了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内容。所谓任意性就是当事人有选择性地适用或者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排除使用的规范,如当事人可以就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争议适用规范的条款、不适用哪个条款等进行选择,可以说给予了当事人以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但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并不意味着没有限制,而是法律允许的自由选择,这就牵涉到了仲裁法的强制性问题。仲裁法作为调整仲裁行为的法律规范,其强制性是不言而喻的。仲裁法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对当事人作出的在仲裁法允许的范围内的选择,仲裁机构不得拒绝;②仲裁法允许当事人约定范围内的某一事项,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适用仲裁法的相关规定;③仲裁法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选择协议排除的,则不能协议排除必须强制适用;④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履行。

    2、自愿性与合意性

    自愿性特征,是指当事人是否选择以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完全出于当事人原版,是一种主动的选择。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选择仲裁,而没有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则不成立。因此,选择仲裁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合意。这一点同诉讼的差异比较明显。如民事诉讼中只要当事人中有一人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即使不愿意参加诉讼也由不了自己,可以说是被动地进入诉讼程序的。

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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