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公布——刑事诉讼法
来源:优易学  2011-5-20 9:47:5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上诉与抗诉的概念,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 
  理解: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上诉、抗诉的主体范围、理由、期限,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程序和审理后的处理,二审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处理,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第二审程序的规定,上诉状、抗诉书的制作。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上诉和抗诉的概念(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机制 上诉的概念抗诉的概念) 上诉、抗诉的主体(上诉的主体 抗诉的主体) 上诉、抗诉的理由(上诉的理由 抗诉的理由) 上诉、抗诉的期限(上诉的期限 抗诉的期限) 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上诉的方式与程序抗诉的方式与程序) 上诉状、抗诉书的内容与制作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及内容 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内容)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要求 阅卷与调查相结合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改判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次数) 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 对自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第四节 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违法处理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不同情形的报请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理解: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权,报请复核的要求,复核的具体程序,复核后的处理方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一案一核”和“层层复核”制度)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复核的审判组织 复核的内容与要求 复核后的处理方式) 
  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审判组织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具体复核程序及复核后的处理方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申诉的概念。 
  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范围,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和方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申诉的期限申诉的提出、受理及审查处理)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认定事实上的错误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决定再审 指令再审 决定提审 提出抗诉) 
  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再审立案重新审判的程序(再审 提审 开庭审理的情形 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开庭前的工作 提押、中止执行及强制措施 审理程序 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重新审判后的处理重新审判的期限 
  第十九章 执 行 
  基本要求: 
  了解:执行程序的概念。 
  理解:执行的依据,执行机关,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执行的变更程序,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程序,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执行程序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执行概述 
  执行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执行机关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执行死刑的机关和期限 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 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 执行程序) 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及交付执行对缓刑罪犯的考察与处理)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 执行程序) 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 执行程序) 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 执行程序 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 
  第三节 执行的变更程序 
  死刑执行的变更(停止执行死刑 暂停执行死刑 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情形 停止执行死刑程序的启动 停止执行死刑后的审查、处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对死缓犯执行死刑) 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 减刑、假释(减刑、假释的程序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 
  第四节 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对新罪、漏罪的处理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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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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