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09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大纲变化
来源:优易学  2011-5-22 17:03:4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商法大纲的变化

(一)修改了《保险法》大纲

修订后的《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保险法》大纲的修订集中在下列方面:

1、修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明确“公序良俗原则、自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为基本原则。

2、增加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将关于人身保险的规定置于财产保险之前。

(1)对保险人在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进一步限制。增加了“保险合同的解除制度(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特殊性)”。

(2)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其订立合同时所尽义务做出更严格的规定。明确了加重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

(3)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等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增加限制条件。

(4)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5)对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进行修改。

3、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特别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来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

4、首次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用途。

5、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二)将《证券法》调整到商法中

虽然《证券法》的位置由卷一经济法调整到卷三商法中,但09年大纲并未对证券法内容进行修改。所以该变化对考生复习的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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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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