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决定”例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
(1995年2月27日)
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整个农村改革的重要方面,对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的联系,巩固工农联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是一项重要的紧迫任务 (具体内容略,下同)
二、坚持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三、理顺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制
四、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功能
五、完善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机制
六、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
七、加强对供销社的监督和管理
八、加强政府对供销合作社的保护和扶持
九、抓紧组织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党中央、国务院认为,供销合作社改革不是单纯的流通领域改革,也不单是供销合作社自身的机构改革,而是整个经济体制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流通等各方面的关系,影响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从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大局出发,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领导,使这项工作有组织、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深入进行,见到实效。
(选自中发〈1995〉5号)
这篇决定的写作章法同上面的“指示性例文”类似,由决定的因由、事项和要求这“三要素”构成。所不同的是,开头段是从阐述供销社改革的地位和作用来说明为什么要进行改革;结尾段采取总结式方法,概括供销社改革涉及方方面面,要求“从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大局出发”来领导和组织好这场改革。至于中间部分,它们都是分条列项,冠以序号,采取说明与叙事相结合的方法,阐明“干什么”。
(六)请示例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拨防汛抢险灾用油的请示
国务院:
今年入汛以来我省气候异常,旱涝交错,灾害的突发性、阶段性十分明显。进入主汛期以后,出现3次较大的降雨过程,使我省白城、长春、四平、吉林等地区的十多个县发生了洪涝灾害。特别是进入8月份以后,嫩江连续发生两次大洪水,更加重了灾害程度(灾情统计待汇总核实后另文报告)。
近30多天,为战胜嫩江洪峰,确保沿江城镇、铁路、油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白城地区的镇贲、大安、前郭、扶余等县(市)以及吉林省驻军,每天出动12万多人、3.5万多台机动车辆,日夜抢修加固堤坝,运送抢险物资,现已耗用柴油3700吨、汽油2000吨。
据省防汛指挥部通告,嫩江洪水消退到安全水位要到9月下旬。目前抗洪抢险的重点,已由加高、加实、加固堤坝,转为在200多公里长的堤坝上防风浪、抢险段,以避免渗水滑坡。抗洪战线长,洪峰消退慢,抢险工程量大,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和修复水毁工程的任务十分艰巨。为此,特请国家增援抗洪抢险救灾用柴油5000吨、汽油5000吨。
请予审批。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日
(选自《常用文书写作》,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这篇请求帮助的请示,围绕“增拨防汛抢险救灾用油”这个主旨,按请示原因、请示事项、请示要求这“三个要素”的逻辑顺序叙述。从入汛以来吉林省灾情的突发性、阶段性,到抗灾战线人力、物力的投入,进而讲到面临的抗灾抢险的艰巨任务,由远及近,井然有序,使“增拨”用油的理由很充分,令人信服。然转入请示事项,只一句话(“特请国家增拨抗洪抢险救灾用柴油5000吨、汽油5p00吨”),不另起段,与请示缘由接写,显得连贯、紧凑。最后,用“请予审批”的惯用语作为结尾段。
(七)“批复”例文
公安部关于贩卖枪支零部件定性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贩卖枪支零部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甘公法<1993>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等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持有以及修理和装配枪支;即使是报废的枪支,也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因此,对非法贩卖枪支主要零部件情节严重的,均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性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购买枪支零部件系用于组装枪支,而仍向由其出售的,则应以制造枪支罪的共犯论处。
此复
公安部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
(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增编本),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这是一篇阐释政策的指示性批复。由批复根据(引叙来文的标题、字号)、批复事项和结尾语(此复)三要素构成。其批复事项具有法规性质,因此对贩卖枪支零部件的定性问题持慎重态度,坚持以现行法律为据,加以正确的诠释。
我们从上6个文种、7篇例文中看出:现代公文的章法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公文章法是多么相似!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传承关系。当然,现代公文章法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公文章法不是简单的继承,而是在继承中有所新创。现代公文的章法更加规范、明晰,比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公文撰写在实践中前进了一大步。
现代公文有章法而无定法,防止将其公式化、格式化
笔者在2003年提出“文种功用——三要素结构”章法的同时,就强调“要坚持公文结构有章法而无定法的原则”,这同古人讲的“法无定法”是一个道理。
在国家制定的公文法规中,对现代公文章法作过原则规定。例如,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29日发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公文写法“务求简洁、明确,条理精晰”,“除短简者外,一切较长的公文,均应开门见山,首先提出要点,即于开端处,先用扼要的文句说明全文的目的或结论,唤起读者的注意。然后再作必要的解释”。国务院2000年8月发布的现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要求草拟公文应该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书不曲……篇幅力求简短。”我们研究公文章法的根本要求,就是要实现以上原则规定。特别是对初学公文写作的人,研究和学习公文的写作章法,对于较快地敲开公文写作的殿堂,掌握公文写作的技能,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我们又不应将任何一种章法神圣化,要坚持有章法而无法的原则。为什么这样说呢?其一,我国现行的由国务院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规定的法定通用公文有19个文种,非法定通用公文,包括各种领导讲话(报告)、调研建议、总结计划、规章契约、书信告启和记录记事等类的公文,不下五六十个文种,至于专业用公文的文种更多。对于这些众多的公文文种,在写作中由于公文文种的功用不完全一样,每篇公文的主旨又不相同,因此篇章结构就可能千差万别,也就是说如何开头、中间(主体)部分如何写、结尾如何结束,甚至要不要开头段与结尾段,呈现出差别性与多样性,不能用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去硬套。其二,公文的篇章结构也受语境的影响。语境是指写作者的主客观环境因素。其主观因素是写作主体的地位、职业、修养、文风等;客观因素是写作主体的行文时间、地点、形式、场合、对象等。因语境不同,行文的开头、中间和结尾的内在结构就可能有差异。
这无妨举例说明。以“决议”为例,它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一般内容单一的决议,可采取决议目的(开头)、决议事项(中间)、号召性要求(结尾)的结构形式。但内容较为复杂的决议,其章法则可创新。众所周知的1981年6月27日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全文共约3.6万字,分为8个部分、38个主要思想层次。该决议没有开头段,一开篇就依次讲决议的8个部分,最后有一个号召性的结尾段。中间的8个部分的标题是:建国以前二十八年历史的回顾、建国三十二年历史的基本估计、基本完成会议改造的七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历史的伟大转折、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地位和毛泽东思想、团结起来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综观这8个部分,是以时序式为基本框架兼以总、分、总式和并列式为辅的篇章结构形式,不能用通常的“事项(事情)”来概括。
又如,法规规章类公文,其文种较多。其中守则、公约之类的简单性规章,通常采取规章目的(开头)、事项(主体)与执行要求(结尾)的“三要素”结构形式,而采取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文种,规范较复杂的内容,现在通常采用的是另外的结构形式。即:其外在结构或采取章断条连式(全文以若干章断开,章下设条、条下设款、款下设款,各条排列以大排行方式,用序号连接起来),或采取纯粹条款式(不设章,只用条相连);其内在结构可分为总则(开头部分,带导言性质,包括制定本法规或规章的目的、根据、适应范围、主管部门等内容)、分则(中间部分,包括具体行为规范与奖惩等核心内容)、附则(结尾部分,实施日期、专属解释权及其他有关说明等)三要素。这样的结构形式不能简单地用上面谈到“文种功用——三要素结构”章法来概括。
总之,任何公文章法,包括本文所讲的现代公文的一般章法,都不应将其格式化、公式化、教条化,要从实际出发加以运用,要承认公文文种和行文语境的特殊性而另辟章法,避免过去的“八股文”、“党八股”、“洋八股”之类的作茧自缚。这是必须加以注意的。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