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保险合同有哪些类别
来源:优易学  2011-10-11 13:25:1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保险合同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按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又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农业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和海上保险合同等。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寿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等。
  (2)按照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3)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这种分类只适于财产保险。足额保险合同又称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完全相等的保险合同。订立足额保险合同后,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价值进行赔偿。
  如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订立不足额保险合同后,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其与保险价值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如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因为财产保险合同是损失补偿合同,所以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分无效。
  (4)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事先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可以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保单中载明的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定值保险合同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需要再对保险标的进行估价,而是直接按照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的价值以及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额的比例来确定应当赔偿的数额。一般情况下,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大都采用定值保险合同。此外,船舶保险合同和保险标的的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有时也采用此种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事先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5)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单一风险保险合同、综合风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单一风险保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综合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是合同中列明的除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6)按照业务承保的方式不同,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区别为:①合同的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则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和分入人。②合同的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财产或人身;再保险合同的标的则是承保的风险责任。③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的性质是补偿性或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因发生于保险人之间,是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因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责任分摊性。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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