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之第十一章责任保险实务
来源:优易学  2011-10-1 19:08:1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企业、团体、家庭和个人在各种生产活动或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对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通过投保有关责任保险转移给保险人。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又称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
责任保险承保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的民事责任(即侵权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责任或违约责任)两种。
有两种确定责任保险责任事故有效期间的方法,即承保基础。其一,期内发生式。 其二,期内索赔式。以索赔提出的时间为承保基础,即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责任保险的直接赔偿对象是被保险人,间接赔偿对象是第三者,即受害人。
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两方面:第一,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第二,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考试大整理]
从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来看,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它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害赔偿限额。第二,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它也可以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第三,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两个赔偿限额合成一个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还通常有免赔额的规定,以此促使被保险人小心谨慎。责任保险的免赔额通常采用绝对免赔额,即无论受害人是否死亡或者财产是否全部损失,免赔额内的损失金额均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超过免赔额之上且在赔偿限额之内的那一部分。
二、责任保险的种类
(一)根据业务内容分类
根据业务内容分类,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包括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二)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分类
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分类,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包括无过失责任保险和过失责任保险。如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核电站责任保险等。
(三)根据法律的归类分类
根据法律的归类分类,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包括法律责任保险与约定责任保险。
(四)根据与财产保险的关系分类
根据与财产保险的关系分类,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包括独立责任保险和附加责任保险。独立责任保险是指责任保险作为一个独立的险种,附加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的附属条款,投保人必须向同一保险人投保。实务中,有一些独立责任保险与特定的保险对象有特定的联系,从而常将其并人有关财产保险条款中,一般由同一保险人承保,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如船舶的责任风险一般作为碰撞责任列人船舶保险基本责任范围内。
第二节产品责任保险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
(一)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又称制品责任、制造物责任或商品制造人责任等,是指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因该产品的缺陷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最初的产品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产品质量义务,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我国比较重要的与确认产品责任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民法通则、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工业企业法等。
(二)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及修理商等一切可能对产品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内容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应该从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责任期限三个方面分析。
1.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包括疾病、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保险人在产品责任保险项下承担造成用户损害的产品责任事故,必须具有“意外”、“偶然”的性质,而非被保险人事先所能预料的。除此之外,产品责任事故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的地方,而且产品的所有权必须已转移至用户。
餐饮、旅馆等行业自己生产或销售的食品、饮料等产品,一般都由食用者在餐厅、旅馆内食用,为了使被保险人由于这类产品责任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也能在产品责任保险项下获得保障,可以在保单内加以特别规定并加收一定的保险费后予以承保。承保区域一般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具体需要商定。
2.除外责任。产品责任保险除外责任主要包括:
(1)根据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2)被保险人根据劳工法或雇佣合同对其雇员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应由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承保。
(3)被保险人所有或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这种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投保财产保险来解决。
(4)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商品发生事故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这种损失的赔偿责任,理应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5)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退换、回收有缺陷产品造成的费用及损失。这类损失及费用属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责任范围。
(6)被保险产品造成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责任。
(7)被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赔偿责任。
3.责任期限。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期满可以续保。同其他单独承保的责任保险一样,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期限也是由两种不同的承保基础决定的。
“期内发生式”承保基础下的责任期限。其具体规定为:即使产品是在保险生效前几年生产或销售的,只要该产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并导致对用户的损害,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均负赔偿责任。其具体要点包括:第一,产品责任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第二,不论产品是否在保险期限内生产或销售;第三,不论意外事故或损失何时发现;第四,不论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是在保险期限内还是期满之后。
“期内索赔式”承保基础下的责任期限。其具体规定为:不管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还是保险期限之前,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保险人就承担赔偿责任。
究竟采用何种方式作为承保基础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讲,凡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立即得知或发现的,宜采用“期内发生式”;反之,如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立即得知或发现的,宜采用“期内索赔式”。例如,某些具有缺陷“潜伏期”的产品(如药品等)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保险人应果断采取“期内索赔式”作为承保基础。
(二)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1.保险费率的厘定
影响保险费率的因素有:
(1)产品的特点及其可能对人体或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大小。
(2)赔偿限额的高低。限额高,费率也高,但并非按比例增加。
(3)承保地区范围的大小。
(4)产品数量多少和产品价格的高低。同类产品,数量多、价格高的,销售额也高,保费收人多,费率就可降低。
(5)保险公司以往经营此项业务的损失或赔付统计资料。
(6)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优质产品可以避免或减少产品责任风险,因此,技术和管理水平较好的被保险人可以享受优惠费率。
2.保险费的计算。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通常是按上年的生产、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总额及适用的保险费率计算出预收保险费,待保险期满时再按实际营业收入总额计算出实际保险费,多退少补。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因产品责任事故对受害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大小,通常由法院判定或有关各方协商确定。诉讼、抗辩费用在赔偿限额以外赔付。
(四)承保地区范围
承保地区范围由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具体需要商定,并在保单中列明。保险人仅对投保产品在规定地区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负责。
第三节雇主责任保险
一、雇主责任保险的概念
(一)雇主责任
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考试大整理]
一般而言,雇主所承担的对雇员的责任,包括雇主自身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以及无过失行为所致的雇员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但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并非与此相一致,通常都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列为除外责任。通常被视为雇主过失或疏忽责任的情况包括:第一,雇主提供危险的工作地点、机器工具或工作程序;第二,雇主提供不称职的管理人员;第三,雇主本人直接的疏忽或过失行为,
(二)雇主责任保险
非因工作或非工作时间内雇员的人身伤亡和疾病,雇主责任保险不予负责,此外,对雇员的财产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雇主责任保险与劳动保险的区别。雇主责任保险是基于雇主未能尽其法律义务,即因为过失或疏忽而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的保险,它与劳动保险(又称劳工补偿保险)不同。劳动保险虽然也是保障雇员遭受人身伤亡或疾病时的雇主赔偿责任,但不考虑雇主有无过失。劳动保险负责雇主对雇员受雇期间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遭受的人身伤亡和疾病的赔偿责任,是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由雇主交付保险费,劳动保险常常由政府、雇主、雇员共同交付保险费。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金交给雇主,劳动保险的赔偿金不交给雇主,直接交给受伤害雇员(或由法院交给雇员)。劳动保险不属于责任保险,属于社会保险。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但受益人是与雇主有雇佣关系的雇员。保险人与雇主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与雇员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雇佣合同另有约定)。
二、雇主责任保险的内容
(一)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雇主责任保险的基本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被保险人雇用的人员(包括长期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在保单有效期间,在受雇过程中;在保单列明的地点,从事保单列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活动时,遭受意外而受伤、致残、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二是被保险人的有关诉讼费用。
分析雇主责任保险的基本责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受雇过程是指雇员的受雇佣期间(包括假日和加班)。
(2)保单载明的业务工作是指在保单中列明的每一个雇员所从事的工种,雇员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列明的或与列明有关的。如果雇员在从事非雇主所授意的,或非列明的或与列明工种毫无关系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为“业务工作”是保险人制定雇主责任保险费率重点考虑的因素,保险人只对已付保费的具体业务和具体业务活动提供保障。
(3)职业性疾病是指经过医院确诊的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4)雇主责任保险承保的对象是雇主对其雇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雇主自身(包括企业董事会成员)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期间的人身伤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除外责任。我国雇主责任保单对下列原因引起的责任不负责赔偿: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雇员伤残、死亡或疾病;雇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由于雇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员的责任。
3.附加责任。我国雇主责任保险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后,可以扩展承保以下两项保险责任:
(1)附加医疗费保险。
(2)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4.责任期限。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一年期,以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时间为始终点,也有的合同以承包工程期为保险期间。
国外多以“期内索赔式”承保雇主责任保险,也就是以索赔提出的时间是否在保单有效期内计算保单的责任期限。
(二)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国外对雇主责任保险多提供无限额赔偿。目前,我国的雇主责任保险没有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由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的要求,以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额制定赔偿限额。例如,可以将死亡的赔偿限额选定为雇员36个月的工资;将伤残的最高限额选定为雇员48个月的工资。雇主责任保险保单按照死亡和伤残两种情况下的赔偿限额分别赔付。
1.死亡赔偿,按保单规定的雇员死亡的赔偿限额赔偿。
2,伤残赔偿。
(三)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费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须根据被保险人的工资总额(包括奖金、伙食补助等各种津贴、加班费等)、工作地址、职业性质以及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来确定。
在签订保险单时,保险费是根据被保险人估计的保险期间的工资总额计算的预付保险费交纳的。保险费计算公式如下:
预收保费=A工种估计年工资总额X适用费率+B工种估计年工资总额X适用费率+…
附加医疗费险保费=每人累计赔偿限额X人数X适用费率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X人数X适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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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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