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维权天平向保户倾斜
来源:优易学  2011-8-27 10:48:0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不可抗辩条款、买卖不破合同、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资金可投资于不动产……与旧版相比,即将正式实行的《保险法》有了重大“变脸”。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今年10月1日起,经2009年2月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订版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就将正式实行。据介绍,与旧版相比,此次新《保险法》经历了重大“变脸”,对保险经营范围、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保险监管手段等几个方面作了重大修改,同时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了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其主要体现是:扩大了保险经营范围,增加了“保证保险”这一保险业务品种;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新增了“投资不动产”这一项,明确了保险公司对于不动产投资的合格身份,同时为今后保险公司涉及到不动产的一些创新产品提供可能性;增强了保险监管手段,新增了对于保险公司使用的条款和费率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后监管权力和处罚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新《保险法》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在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中增加了一条“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就是说雇主可以为雇员购买保险;明确了保险合同生效与成立的关系,除非投保人和保险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否则,保险合同自成立起生效;明确了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上,保险公司必须先行询问,也就是“询问告知”原则,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义务,同时增加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不可抗辩条款”等。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这更是侧重保护了被保险人。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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