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保监会 车险优惠费率该给的不能不给
来源:优易学  2011-8-19 9:46:5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针对个别保险公司对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投保人,不按规定实行优惠费率,保监会昨天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应督促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给予车险投保人相应的费率优惠。
  通知指出,投保人能够提供上年度未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各保险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实行优惠费率。投保人不能提供上年度未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各保险机构要主动通过公司业务系统、车险信息平台或其他方式进行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按照《暂行办法》实行费率浮动。各保险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不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一旦发现不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的违规线索,要及时查处、从严处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加快推进车险信息平台建设,确保《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协会将组织各保险机构通过相互报盘或手工方式等,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
  保监会于2007年6月下发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车主若是在一年内没有任何违规记录、出险情况以及理赔事项,车主来年续保时可以得到10%的保费下调优惠。假使车主在两年内记录良好、没有违规及理赔的情况,车主可以得到20%的下调优惠。

责任编辑:张瑶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