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保险公估人考试复习重点之第三章保险公估人的监管
来源:优易学  2011-10-11 13:27:5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三)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保险公估机构决定免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即自动丧失。保险公估机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
因特殊情况经中国保监会同意指定的临时负责人,其实际任期超过3个月;或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或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
(一)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条件
根据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以及《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的一般条件。
(1)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或出资应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2)公司符合法律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持有《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应当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2.设立保险公估机构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1)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或出资:第一,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少于最低金额人民币200万元;第二,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少于最低金额人民币1 000万元。 
(2)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重名。
(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二)保险公估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1.领取许可证的时间不少于1年。
2.申请前一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内控制度健全。 
4.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已批准设立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全部正常营业。
6.注册资本或出资达到有关要求。保险公估机构按照有关要求的最低金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三家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资本金人民币20万元。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400万元的,申请增设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需要增加资本金的,须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行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人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境外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
1.经营保险公估业务20年以上。
2.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3.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四)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的程序
申请和审批两个阶段。
1.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申请。
2.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审批。
(1)中国保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确认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有关事项。
(2)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收到完整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3)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4)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依法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四、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
(一)保证金的监管
保险公估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5%缴存。保险公估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1.保证金的缴存方式。
保证金可以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例如,如果规定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应当专户存储到全国性商业银行,并且在保证金存款协议中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公估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金的管理。保险公估机构应当自保证金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当地派出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减少的;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用于清偿债务的。
如果保险公估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事项的决议;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二)许可证的监管
保险公估机构的许可证正本应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1.许可证的换发。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公估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许可证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4)申请前一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5)前3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6)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申请换发许可证前6个月连续没有开展业务的;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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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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