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知识:08年公估考试复习重点之第十七章健康保险实务
来源:优易学  2011-10-3 13:11:2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三)收入保障保险
收入保障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具体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以致失去收入或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健康保险。
1.收入保障保险的含义。
收入保障保险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补偿因伤害而致残废的收入损失;另一种是补偿因疾病造成的残废而导致的收入损失。
(1)给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或按周进行补偿,
一般其给付额都有一个最高限额,该限额低于被保险人在伤残以前的正常收人水平,
(2)给付期限。给付期限是指收入保障保单支付保险金最长的时间,给付期限可以是短期或长期的,因此有短期失能和长期失能两种形态。
(3)免责期间。又称等待期间或推迟期。它是指在残疾失能开始后无保险金可领取的一段时间,即残废后的前一段时间,类似于医疗费用保险中的免责期或自负额,在此期间内不给付任何补偿。
2.残疾的定义。残疾和全残是收入保障保险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残疾指由于伤病等原因在人体上遗留的固定症状,并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通常导致残疾的原因有先天性的残障、后天疾病遗留、意外伤害遗留。收入保障保险对先天性的残疾不给付保险金,并规定只有满足保单载明的全残定义时,才可以给付保险金。在收入保障保险保单中,关于残疾的定义有很多方式,这里讨论完全残废和部分残废的定义。
(1)完全残废。完全残废一般指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不能参加工作(原来的工作或任何新工作)以获得工资收入。关于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定义有许多的不同,商业保险中常见的全残定义有以下几种:
①全残。
②绝对全残。
③原职业全残。
④收入损失全残。
⑤推定全残。
⑥列举式全残。
(2)部分残废。部分残废是与全部残废的定义相对而言,是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四)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是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健康保险,一般的医疗保险或其他老年医疗保险不提供这样的保障。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范围分为医护人员看护、中级看护、照顾式看护和家中看护四个等级,
典型长期看护保单要求被保险人不能完成下述五项活动之两项即可:①吃;②沐浴;③穿衣;④如厕;⑤移动。
目前所有长期护理保险已将老年痴呆和阿基米得病及其他精神疾患包括在内。
二、团体健康保险
团体健康保险是指以团体或其雇主作为投保人,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以其所属员工作为被保险人(包含团体中的退休员工),约定由团体雇主独自缴付保险费,或由雇主与团体员工分担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分娩住院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其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住院费用、看护费用,以及在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分娩致残疾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残疾保险金的一种团体保险。
(一)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
在这种团体健康保险中,当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开始后,因疾病而住院治疗时,保险人将负责给付其住院费用、治疗费用、医生出诊费用以及透视费用和化验费用等。
治疗费用的确定有两种方法:一是表列法,二是根据合理习惯确定每次住院治疗的费用。
团体医疗费用保险通常将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列为除外责任,对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给付保险金。
(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也称团体高额医疗保险。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通常由团体或雇主与保险人共同协商医疗费用的限额。
(三)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
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主要包括团体长期护理保险、团体牙科费用保险、团体眼科保健保险等。
团体长期护理保险就是以团体或团体雇主为投保人,以团体下属员工,(包括退休员工)及其眷属、年长的家庭成员为被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保障他们退休后的财产或生活的一种团体保险。
(四)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
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又称为团体残疾收入保险或团体收入保障保险,它是以团体或雇主作为投保人,以团体下属员工为被保险人,由保险人承担补偿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或疾病而丧失收人的责任的一种团体保险。
实务经营中,大多数的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合同,均以不超过六个月(少数合同有六个月和一年的最高给付期间规定)为最高给付期间,这些合同被归属为团体短期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
第三节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
一、个人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
个人健康保险常用主要条款如下:
(一)续保条款
个人健康保险续保条款描述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险人有权拒绝续保或者有权解除健康保险单的环境因素或条件;二是保险人增加健康保险单的保险费的权利。个人医疗费用保险和个人收入保障保险,可以根据这些保险单所包含的续保条款进行分类。保证续保个人健康保险保单、不可撤消个人健康保险保单,以及有条件续保个人健康保险保单等,均是以保险单所包含的续保条款为基础进行分类的。
(二)宽限期条款
个人健康保险的宽限期条款是指投保人如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
(三)复效条款
复效条款是指投保人在由于未缴纳保险费停效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有权申请并与保险人达成复效协议,保险人恢复保险单效力的一种条款。
(四)等待期或观察期或事先存在条件条款
等待期或观察期条款是指健康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或者说被保险人已经由健康保险保单保障了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事先存,在的条件履行保险赔付责任。事先存在的条件在个人健康保险中通常被定义为发生的伤残,或者第一次出现的疾病,或者健康保险单签约前且并未在保险单中给予披露的事件等。
(五)不可抗辩条款
很多健康保险保单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单包含不可抗辩条款,其含义是指健康保险单在生效一段时期后,除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误告是欺诈性的,否则保险人不能用保单中的实质性误告为由解除保险单或拒绝赔付。
不可抗辩期通常的规定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与事先存在条件条款或等待期条款有联系,也有区别,两者常常配合使用。
(六)索赔条款
二、团体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
(一)转化条款
转化条款主要是对医疗费用保险而言的。
(二)事先存在条件或等待期或观察期条款
团体健康保险与个人健康保险的事先存在条件条款定义本身是类似的,两者规定这一条款都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的逆选择或道德风险。
(三)调整保险金条款
团体健康保险中规定调整保险金条款是指被保险人当受到不止一个团体健康保险单保障时,通过调整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使得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不超过他的实际发生的损失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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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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