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实施在即投保人增7大维权利器
来源:优易学  2011-9-27 10:27:5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10月1日,新《保险法》即将实施。新法最大亮点之一就是维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新法在保护投保客户的权益方面究竟有哪些变化?哪些是投保人在今后的维权过程中需要知晓的维权法宝呢?
  权利一
  保险责任随被保物一同转让
  长期以来,财产保险中被保对象发生转让时(如二手车买卖),二手车买主能否享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李先生的房子投保了家财险,可当李先生的房子在转卖给王先生后发生倒塌,保险公司赔不赔?原有《保险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新《保险法》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将受让人承继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明确规定:被保对象转移后,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维护保险关系的稳定。
  如果被保对象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那么保险公司才可以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另外,新《保险法》还规定,在被保对象转让后,被保险人或受让人有义务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因为被保对象的转让有可能导致其危险程度增加。
  权利二
  因受益人故意致残,被保险人获赔付

  与财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无冲突。如果受益人谋求个人私利,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原有《保险法》规定,此类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这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显然有失公平。的美女编辑们
  新《保险法》进行修改完善,规定此种情形下,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与上述相类似,为了防范某些企业投保人利用团体保险获取非法利益,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劳动者投保,但在保险合同中不得指定该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从限制受益人指定范围角度来看,新《保险法》维护了劳动者等被保险人的利益。
  权利三
  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往往都有自己的法定继承人,如果在同一事故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那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呢?此前,常有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争取这一笔赔付款的现象出现,理赔难题由此产生。而原有《保险法》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新《保险法》弥补了这部分的立法空白,“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专家表示,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
  权利四
  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

  此前,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单,往往是依靠营销员事先详细解说保险的好处,但并不出示保单,投保人只有在支付保费后才能看到真正的保险合同。先付钱后了解保障范围是否合法合理?原有《保险法》并没有对投保流程及合同格式做明确的要求。
  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做出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规定,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保险专家指出,这旨在让投保人在投保前对保险合同全面了解。
  依据公平原则,新《保险法》还规定,在合同中有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条款,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被视为无效。
  权利五
  投保人的保障始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

  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人寿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缴纳首期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保险公司的核保“等待期”。这期间万一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能否获赔呢?有些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赔,很多理赔纠纷由此产生。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以此保护投保人利益:“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权利六
  对保险理赔设时限
  “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客户集中反映的问题。可是原有《保险法》对理赔并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导致一些理赔案久拖不结,因此很多保险客户认为保险是骗钱的。
  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如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索赔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书面”,避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延理赔。此外,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如果明确了属于理赔范围,保险公司要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在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权利七
  设不可抗辩条款

  此前,一些保险销售人员在明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却同意承保,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有时还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对此,新《保险法》提出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并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同时,保险公司从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将失去解除权。保险专家指出,这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及时行使权利,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新保险法实施在即消费者权益保护回归正途
  随着新《保险法》正式施行日期的日益临近,社会各界对于这部新法即将带来的改变充满好奇和期待。“新旧法如何承接?保险消费者权益究竟有哪些变化?保险纠纷的裁判标准是否有所变动?既有保单是否需要重新修改或补充……”一系列新问题的出现使得新《保险法》成为街头巷尾热议的焦点话题。
  “不可抗辩条款”禁止公司滥用解除权
  “新《保险法》的最大亮点莫过于不可抗辩规则的引入,既解决了保险合同特别是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利益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的问题,也对保险公司的核保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战。”在保险学会日前举办的新《保险法》专家座谈会上,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郑伟直言新《保险法》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带来挑战。
  所谓不可抗辩条款,主要存在于人寿保险合同和其他长期性的人身保险合同当中,属于一种责任限制条款。它把保险人可以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告知、不实陈述、隐瞒、违反条件等享有的使合同无效或其他抗辩的权利限制在一定时段以内,一般为两年。两年以后,保险人不得再以上述理由对抗被保险人的索赔主张,不得对保险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
  “英美法系中称之为不可抗辩条款,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新《保险法》中的合同解除权理论上属于形成权,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据保监会法规部处长刘学生介绍,新《保险法》对于合同解除权设置了行使期限,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逃避保险责任。“这既是反映和解决现实问题,也是对成熟国家立法和行业惯例的有益借鉴。”
  “禁止反言”还原保险最大诚信原貌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但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并且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必须要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是此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既是对保险人给予告知义务享有的权利进行限制,也赋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法定的抗辩权。”刘学生表示,告知义务的本质在于保险人充分了解信息,正确评估风险,确定承保条件,如果有关情况已经为其所明知,出于风险管理的要求和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当主动作为,否则视为权利放弃。这与英美法上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制度有相似之处,都是对保险人某些作为或者不作为赋予一定效力,侧重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的信赖和期待,真正将最大诚信原则贯彻到具体订约和履约行为当中。
  据了解,在新《保险法》即将实施之际,各保险公司都对原有的保险产品和条款进行了梳理,并且重新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备。而由于新《保险法》加大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加大,因而保险产品有涨价的可能。更有甚者,有的销售人员甚至以新《保险法》实施为噱头,扬言保险产品将普遍涨价、很多产品即将停售,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对于这样的现象,刘学生称,新《保险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文增加,从某种程度而言是对原有法律缺失的纠偏而非增加保险公司义务。“换句话说,新《保险法》尽量在恢复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原貌,而管理经营风险也是保险公司存在的原意。如果简单以提高产品价格来维系成本,这样的保险公司就已经违背了保险的本义,其可信赖程度也将遭受质疑。”
  详解溯及力消费者教育同样不可或缺
  当前的任务主要是做好各项贯彻落实工作,这至少要从两个方面为新法实施做准备。”南开大学朱铭来教授认为,首先,保险业应当出台与新法相适应的标准条款,为行业提供细化的、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的条款模块。其次,推进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这将有助于行业乃至公众对新法确定的权利义务有更为明确的认识。
  由于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部分的规定作了大篇幅的修订,因而使得新老法律的衔接成为一个复杂的工程。如何实现两部法律的承接与换代升级,新老保单的法律适用该如何确定等问题都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和猜想。尤其是新法对老保单的溯及力问题,需要具体的司法解释来予以明确。
  据了解,有关新《保险法》溯及力问题的司法解释目前已初步形成,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23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这个总共6条的司法解释,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的审判规则。
  对于新《保险法》实施后的工作,中国保险学会会长罗忠敏表示:“新《保险法》出台不仅牵动保险行业的神经,也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在保险业积极应对保险法做各种准备的同时,如何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新《保险法》,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保险,熟知相关的法律规则,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也是保险业应当同样关注的问题。毕竟,保险消费者的教育过程本身就是保险市场的培育过程,提高保险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减少因纠纷导致的社会成本,于各方而言都是大有裨益的。”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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