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新闻:上海、甘肃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
来源:优易学  2011-3-21 10:56:2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为落实公安部和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精神,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上海、甘肃于2008年正式启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一、推进试点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政府高度重视,给予有力支持。上海市公众聚集场所众多,各类公共娱乐场所呈功能多样化、分布集中化、规模大型化等特点,消防检查反映均不同程度存在火灾风险隐患。市委、市政府对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十分重视。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现市政协主席冯国勤同志,以及市委常委、副市长屠光绍同志分别召开了专题会议,对试点工作提出要求。
  在保监局推动下,甘肃省政府批转了《甘肃保监局省公安厅关于大力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要求各地政府按照“政府推动、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制订适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动这项工作。
  (二)部门联合调研,精心设计方案。2006年,上海市金融办、公安局(消防局)和保监局就联合开展了试点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深入分析上海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风险状况,选定试点范围;通过专家评审,选择试点保险公司,制订保险条款、测算保险费率,制订了试点工作方案。甘肃保监局积极与省公安厅沟通协调,通过联合调研,对在全省范围推进火灾公众责任险提出工作意见,制定实施方案,促进该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保险与消防密切配合,形成良性互动。保险业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协调配合,搭建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实行消防安全等级与保险费率挂钩。通过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火灾查勘定损以及专业人员培训工作,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新途径,促进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
  二、试点工作的内容与特点
  (一)上海市。2008年6月27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召开会议,启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明确了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保障范围、承保模式及试点阶段的具体要求。根据试点方案,上海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为市区内两类场所:一是被列入市、区两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二是全市所有的旅店、浴场、网吧、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证券交易场所、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
  参与试点的8家保险公司统一使用经报备的新版上海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新险种与现有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种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责任范围大。新险种不仅保障第三者,还保障承租人、承包人和雇员;除承保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还承保因故意纵火引起的赔偿。二是保障程度高。现有条款每人每次的赔偿限额为5-10万元,新险种由于是单独投保,每人每次的赔偿限额提高到30万元,总的保额从200万元到6000万元不等,基本能满足火灾事故发生后善后理赔的实际需要。三是提供基本保障。新险种是政府对企业火灾责任的基本要求,企业如需要得到较高保障,还可以投保商业保险。四是建立浮动费率机制。试点保险费率较低,并与消防安全水平、火灾风险评估、火灾事故等情况挂钩。
  在承保模式上,采用以主承保负责制为主、自由竞争模式为辅的方式进行。其中,浦东、徐汇两区实行开放式的自由竞争,试点保险公司可按照备案的统一条款自行展业。其余各区、县的火灾公众责任险业务,由试点保险公司共同承保,各区、县首席承保公司负责统一出单和理赔。
  在推广进程上,上海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时间为2年,主要分为动员部署、试点推进、全面推广、总结验收四个阶段。预计今年年底初步完成试点投保工作,明年进入推广阶段。目前已承保企业约900家,预计明年将达到8000家。
  (二)甘肃省。在保障范围上,甘肃省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先在公众聚集场所实行,之后全面推广。具体规定了五种公众聚集场所作为试点:一是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床位数在50个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和就餐位在5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众娱乐场所,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会所,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商业写字楼。二是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三是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四是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地铁。五是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
  在保险费率上,实行费率浮动和差别费率。一是根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实行浮动费率。按照公共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装修材料、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消防管理等因素,实施消防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实行浮动费率。二是根据消防安全事故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在保险期间无火灾事故赔款的,在第二年投保时,保险人可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发生火灾事故的,在第二年投保时,被保险人可采取提高收费标准、增加绝对免赔额、提高相对免赔比例及限制承保金额等办法对风险进行控制。
  在赔偿方面,实行以人为本,人身赔偿优先。火灾公众责任赔偿限额以内,要求先赔偿人身伤亡,后赔偿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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