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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自考《知识产权法》问答题解析汇总
来源:优易学 2011-12-15 15:16:4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三)

  1.简述集成电路设计的原创性要求。

  (1)布图设计是其创造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在布图设计的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常规的设计。(2)由常规的多个元件和互连组合而成的布图设计,只有在其组合作为一个整体。

  2.简述集成电路设计不能适用专利法保护的原因。

  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上是一种图形设计,但并非是工业品外观设计,不能适用专利法的保护。其原因如下 (1)布图设计并不取决于集成电路的外观,而决定于集成电路中具有电子功能的每一元件的实际位置。 (2)布图设计尽管需要专家的大量劳动,但设计方案不会有多大改变,其设计的主旨在于提高集成度、节约材料、降低能耗:,因此不具备创造性的专门要求。  (3)集成电路技术发展迅速,产品更新换代很快,其布图设计不适宜采用耗费时间较多的专利审批程序。

  3.为什么说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或者造型艺术作品?

  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三维配置形态的图形设计,但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或造型艺术作品,因为:(1)图形作品是由文字、图形或符号构成的,‘是一定思想的表现形式,而布图设计则由电子元件及其连线所组成,它执行着某种电子功能,而不表现任何思想。   ?(2)造型艺术作品基于其“艺术性D-而非”实用性“才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而布图设计是多个元件合理分布并相互关联的三维配置,是一种电子产品,不以其”艺术“性作为法律保护的条件。

  (3)著作权保护期较长,如果将布图设计作为一般作品保护,不利于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4.简述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项。

  答:根据国际条约及一些国家的立法来看,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项主要包括:①复制权,即专有权人重新制作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权利;:它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一项最主要的权项。⑧商业利用权,即专有权人为商业目的而利用布图设计或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权利。它包括为商业目的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供销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者其中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以及对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所构成物品的商业

  5.简述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方式。

  答:(1)主体资格。

  按照我国《条例》第3条的规定,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2)客体条件

  根据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合格的客体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 从目前各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立法规定来看,布图设计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自然取得、登记取得、使用与登记取得。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登记取得制。我国实行登记制度。 在实行登记制度的国家里,登记的程序大致包括申请、审查、驳回复议、登记以及公告。

  6.试述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为私人的目的或者单纯为了评价、分析、研究或者教学的目的而复制布图设计,不构成侵权。

  (2)反向工程。运用反向工程对布图设计进行复制,不构成侵权;但该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其目的在于分析、评价布图设计,以便在此基础上创作出新的布图设计;②对于所复制的他人的布图设计不能进行商业利用;创作砮F6新的布图设计符合原创性要求。

  (3)权利穷竭。权利持有人或其授权人将其布图设计或含有其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投人市场后,该产品的再销售、分销、进口等商业利用行为,无需再经过权利持有人许可,其商业利用权即告用尽。   .

  (4)善意买主。依据不知情不侵犯原则,凡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其购买的集成电路产品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善意买主,将该集成电路产品进口、分销或实施其他商业利用行为时,不承担侵权责任。   ,

  (5)强制许可。凡第三人按商业惯例经过努力而未能取得权利持有人许可,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主管部门可以向需要使用布图设计的人发放强制许可证,但使用人必须向权利持有人支付报酬。

  7.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 (1)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信息性。这里的信息性,是指与工商业活动有关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而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

  (2)商业秘密必须具有未公开性。未公开性是指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3)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用性。

  (4)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

  8.简述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资产与有形财产的区别和联系。

  答: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专有使用权。它与有形财产的区别在于,商业秘密不占据空间,不易为权利人所控制,不发生有形损耗,因此其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就无形财产权的各项权能来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人一样,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和管理,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与使用;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不受他人干涉;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至转让所有权,从而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有权处分自己的商业秘密,包括放弃占有、无偿公开、赠与或转让等。

  9.商业秘密权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区别与联系。

  答:商业秘密权与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属于知识产权领域,它们在客体的非物质性方面具有一致性,即都是无形产权。但商业秘密权并不具备传统类型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商业秘密权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占性,即权利人无权排斥他人以合法手段取得或使用相同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一旦秘密公开即丧失权利;商业秘密权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商业秘密的保密状态决定其权利的覆盖地域和存续期间。

  10.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犯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11.在商品上使用原产地名称的条件是什么?

  答:在商品上使用原产地名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原产地名称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而不是臆造的、虚构的地名;②原产地名称的使用人,是该产地名称利用相同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技术的生产经营者;③原产地名称所附着的商品是驰名的地方特产,在原产地以外的广大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晓。

  12.简述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区别。

  答: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地理标记,具有相同的功能和近似的含义。但两者存在不同之处,货源标记仅是表示某一商品的产出地,目的在于明确说明该类商品的同一性,使用范围较宽;原产地名称除标示商品的来源外,还有保护商品的特定品质、表示商品所利用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作用。因此,原产地名称的使用更为严格。

  13.简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与商标的区别和联系。

  答: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与商标一样,都是表示商品来源的专用标记,其目的在于帮助消费者认牌购货,防止消费者误认。但是,就其基本功能来说,商标表明商品出自于何“人”,它与特定的个体生产经营者相联系;而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表明商品出自于何“地”,它与特定的某类生产经营者相联系。

  14.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的性质。

  答: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具有财产内容,他人擅自使用即发生财产后果;同时也是特定范围的若干生产经营者的共有权,它不能为某一个体所专有,而应该归属于该地区或地方的相关的所有生产经营者。

  15.试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与传统工业产权的区别。

  (1)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共有权意味着:一是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不允许由个人独自注册,若独家作为商标注册则势必剥夺该地域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使用权。二是在盗用、假冒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行为发生时,任一权利人都可提起诉讼。

  (2)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不具有时间性。该项权利无保护司的限制,是一项永久性的财产权利。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旨的是地理标记,与某类生产者相联系而存在,因此是一种无法肖灭事由的永续性权利。

  (3)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不具有转让性。该项权利虽具有“意义,但使用这一标记的任何生产经营者都不得转让或许可使用,这是由于权利客体即地理标记的本源性所决定的。

  16.简述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定条件。

  (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

  (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17.简述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

  答:品种权的归属。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植物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委托育种或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职务新品种的申请权可以依法转让。

  18.简述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

  答:(1)合理使用。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均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品种权人的其他权利。

  (2)强制许可使用。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或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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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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