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昨天市教委转发的教育部规定,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与本市区域内已经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与终止或停用不满三年的教育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军队编号的名称;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带有可能造成误解误导的文字、内容或简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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