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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009政法干警考试行测常识判断真题试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优易学  2009-8-31 20:06:4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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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下列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A.工商局工作人员刘某在市场检查时发现个体摊贩王某售卖的食品不合格,便没收了王某的营业执照,后发现食品合格

  B.政府工作人员张某,周日借用单位的车去商场买家具,途中将一小学生撞伤

  C.某公安局认为李某是重大案件嫌疑犯,便将其逮捕,后发现李某确实无罪

  D.某乡政府以整修公路为由,从农民的公粮款中扣留了一笔款项

  【答案】B

  【解析】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国家不承担当事人所请求的损害赔偿责任:(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选项B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故选B。

  94.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卡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交通肇事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区分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的区分:前者是过失致人死亡,后者是故意致人死亡;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而后者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本题所叙述的情节其实就是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开“斗气车”,行为人甲虽然有挤靠吉普车的故意,但其对车毁人亡的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过失,其行为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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