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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申论热点分析及申论参考范文:商业贿赂
来源:优易学  2011-12-7 18:53:5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一、现象罗列

  1、据统计,2006年1月至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9582件,涉案总金额15亿余元。其中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大案5316件,占立案总数的55.5%;县处级以上要案1238人,其中厅局级110人。从发案领域看,发生在中央确定的重点领域、方面的案件7182件,占立案总数的75%。其中工程建设领域2849件,占29.7%。

  2、城镇建设直接关系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资金投入巨大,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环节多,物资采购竞争激烈,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高发部位,涉及到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等多个治理商业贿赂重点领域。经过认真研究论证,高检院决定2007年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突出办案重点,加大办案力度,增强办案效果,以进一步推动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工作向纵深发展。

  3、据悉,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紧紧围绕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资源开发和经销六个重点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九个方面,认真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全国有260多万个企业事业单位和49个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其系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查找并解决了一些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中的突出52.76亿元;制定了一批治理商业贿赂的法规和规章,防止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稳步推进。

  4、2006年全市共查处涉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单位13家,查处涉嫌商业贿赂人员34人。 2006年11月,西南农业大学教务处教材管理科原科长王以和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截留、私分书店给学校的教材折扣款和教材零售款。结果,王以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其余3名干部也分别被判刑。重庆市教委介绍,2006年本系统查处类似王以和这样的违纪违法案件共16起,处分党员干部14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1人,通过查处案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78万多元。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嫌商业贿赂者有34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达26人。

  二、原因分析

  第一、当前商业贿赂犯罪主要有五个突出特点:一是商业贿赂犯罪仍然严重。二是具有明显的行业、领域特点。三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领导干部商业贿赂犯罪突出。在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相当一部分是手中握有实权的各级领导干部。四是大案比例高,有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五是窝案、串案现象突出。

  第二,没有阐明折扣与回扣的根本区别。我国现行法律中将账外暗中和明示入账作为回扣和折扣的本质区别并不恰当。竞争者并不一定都是单位,在实践中很多个体户和承包户都没有自己的账户,也就没有入不入账的区别,根据法律很难确定其行为究竟是属于折扣还是回扣。所以,仅把账外暗中与否作为判断折扣和回扣的主要根据而无其他实质标准,在实践中很容易导致许多表面上取得合法形式的所谓“折扣”又往往会产生与回扣同样的后果,对社会的公平竞争秩序造成妨碍。

  第三,没有对佣金规定适当的额度。佣金属于一种居间劳务报酬,从性质上说,只是一般的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但如果它超出了劳务报酬的范围,不管是否如实入账,都可能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对合理佣金应占劳务报酬的比率作出明确界定,这给假借佣金之名而行商业贿赂之实的行为留下了法律漏洞。

  第四,对附赠行为的法律规定互相矛盾。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个人附赠现金或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而该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将有奖销售定义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只要不带有欺骗性、不是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就属正当竞争行为。两部部门规章对同一种附赠行为的规定明显矛盾,同一附赠行为被分别界定为商业贿赂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这是现行法律法规的一个纰漏。

  第五,商业贿赂民事法律责任缺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还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作了细化规定。

  近年来商业贿赂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领域广、犯罪主体复杂,且查办难度大,能够侦查终结并最终进入起诉程序的不足20%。商业贿赂手段的隐蔽性和专业性,给检察机关收取和固定证据造成困难,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概念模糊。商业贿赂不是一项罪名,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直将其作为贿赂案件的一种普通类型对待,缺乏对该类案例的系统归纳和理论研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应对一般商业贿赂行为和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作出专门规定。

  第二,执法主体交错。按照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检察院、公安局、法院、海关缉私局、工商局、税务局、纪委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的权力,这种管理模式不利于打击犯罪,容易导致执法不力、打击不力的现象发生。如犯罪嫌疑人孙某利用享有全国独家进口某种医疗器械的便利,为上海某公司非法进口该医疗器械,索取贿赂18万余元。朝阳区检察院介入侦查后发现,孙某涉嫌主要犯罪事实属走私性质,又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海关缉私局。这种侦查权的交接既浪费了侦查资源,还可能贻误最佳的侦查时机。

  第三,侦查手段单一。贿赂案件多为“一对一”方式,商业贿赂更具隐蔽性和专业性,使侦破难度加大。近三年朝阳区检察院办理的商业贿赂案件中,有2起案件因犯罪嫌疑人在起诉或审判阶段翻供,其他证据不足以认定其犯罪,最终只能撤销案件。如果为侦查部门提供如监听、密录等更有力的侦查手段,可以搜集更多的犯罪证据,贿赂案件的撤案率也会降低。

  第四,一些行业已形成“潜规则”。去年年底,朝阳区检察院办理了十余起图书购销商业贿赂案件,这些案件中的书商向各国有企事业单位推销图书时,都是采取“两笔扣”方式:“明扣”给图书管理部门的小金库,“暗扣”给负责购买图书的工作人员。经查,目前这种手段已成为图书销售领域的“行规”,“圈内人士”都直接按“程序”办理,操作更加隐蔽。类似的领域还有医药购销、存款信贷、工程发包等,这些行业“潜规则”已经根深蒂固,给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带来了不小难度。

  三、综合措施对策

  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商业贿赂十分重视,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深入扎实地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一是要继续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行业的治理力度,深化自查自纠,抓住突出问题,集中力量进行治理,力争取得突破。

  二是要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着重查处国家公务员利用审批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在商业活动中搞官商勾结、索贿受贿的案件,在严肃查办受贿案件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查处的力度。三是要加大市场监管的力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支持和引导行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严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四是要加大源头治理的力度,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行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加强治理商业贿赂法制建设,打造健康的商业文化,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五是要加大政策研究和执行的力度,准确把握和贯彻中央的要求,维护中央政策的统一和权威。

  为了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破解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难题——

  首先,专门立法,规范商业贿赂案件办理的各环节。目前,我国的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条款,但规定比较分散,对一些重要环节的界定不够完善和明确。对此,一要明确商业贿赂的主体和客体,对不同行业、领域内不同性质和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统一的判定依据,让办案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二要明确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主管机关,建议将检察机关确定为主管机关,由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协助配合,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合力;三要完善相关行业规范和财务制度,对当前普遍存在“吃回扣”不良风气的领域和行业,重点出台行业规范。

  其次,加强监督,限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在发生商业贿赂行为严重的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领域,政府机关是以普通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平等的民事行为,权力却掌握在少数决策者手中,如果缺乏制约,极易发生问题。对此,一是要建立依法行政制度。对国有企业来说,就是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购销管理、业务往来等重大事项,加强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财务监督、人事管理监督、物资购销监督、工程项目监督和产权交易监督。对政府机关来说,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保障政府行为的公开和公正。二是政府机关应尽量减少对具体经济行为的干预和控制。一些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因为职权和经营范围的唯一性,也可能造成商业贿赂的高发。

  最后,多种渠道治理商业贿赂,形成打击合力。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多方面的,因此也应该从多种渠道入手,形成打击的合力。一是检察机关应当大力查办职务犯罪。在惩治受贿人的同时,不能放松对行贿人的打击。二是平等的市场竞争者可以对不正当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出台明确规定,鼓励平等经营者通过法律途径对商业贿赂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三是应当逐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我国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探索需要一个长期摸索和借鉴的过程。目前的当务之急就是充分唤起全社会对商业贿赂行为危害性的清醒认识,由此建立以商业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为核心,以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舆论为辅助的社会信用体系,从而更有效地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预防和打击。

  四、参考文章1

  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

  从2005年8月到2006年6月,全国查处的6972件商业贿赂案中,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等六大领域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等九个方面的案件5480起,占案件总数的78.6%。超过一半的商业贿赂案件集中在工程建设和医药购销领域。

  住房、医疗、教育让很多群众负重前行,气喘吁吁、怨声载道。最近以来,中央集思广益,公众建言献策,相关部门群策群力,矢志于解决这三大民生问题。“超过一半的商业贿赂案件集中在工程建设和医药购销领域”的严峻事实,再联系到日前曝光的教材回扣等教育方面的商业贿赂案,这使我们相信,不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住房、医疗、教育等领域的痼疾就难以解决。

  以医药购销为例。看病难、看病贵久为老百姓深恶痛绝,“小病扛着,大病等死”的悲剧时有发生,患者因无钱支付医药费被医院赶走的新闻也经常见诸报端。药价畸高的原因林林总总,商业贿赂不能排除在外。诚如卫生部长高强在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上所称:“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剧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是造成医药管理混乱、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数字显示,单单药品回扣这一项商业贿赂,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达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这是多么触目惊心的数字!正是因为商业贿赂能够带来财源滚滚,才有医生甚至改行做医药代表的怪象。卫生部长高强说,商业贿赂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而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经济负担。显然,收受贿赂的医生、药剂科主任、院长和行贿的医药代表等等是主要的受益者。肥了硕鼠,亏了国家,害惨了患者。在这种状况下,药费能不畸高吗?百姓怎能看得起病?

  再以工程建设为例。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一建筑业资深人士自曝建筑业商业贿赂的种种黑幕:“建筑业的商业贿赂不但普遍而且数额巨大,工程项目动辄上亿元,涉及的回扣至少有几百万之巨。建筑工程项目中从招投标到材料采购,几乎每个环节都有商业贿赂的影子。”无独有偶,《经济参考报》也曾报道过某开发商的自述:“用来疏通关系的好处费几年算下来,大概占到楼盘总成本的2%到3%。”

  羊毛出在羊身上。房地产商从来不会做蚀本的生意,他们势必把所有打点的费用纳入经济成本,最终买单的是购房者。试想,为何备受公众瞩目的房地产成本难以公之于众?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中间的灰色交易和黑色交易怕见光,受到当事人的阻挠。浏览每年的富豪榜,房地产开发商总是最多群体之一;追查某些腐败官员的腐败史,动辄数百万、上千万的贿金大都来自商业贿赂。房价高幅度地增长,开发商窃笑不已,受贿官员中饱私囊,购房者却苦不堪言。

  在本应是净土的教育领域,某省检察机关经过侦查,挖出了一系列高校教材回扣案:该省的115所高校中,竟然有109所学校因商业贿赂被立案。难怪教材出版业曾连续两年进入“中国十大暴利行业”排行榜,难怪购书回扣被称作高校腐败重灾区。此外,高校设备采购和基建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商业贿赂同样触目惊心。正如查办案件的检察官感叹:“不斩断商业贿赂这只黑手,‘上学贵’的问题就得不到根本解决。”

  令人期待的是,7月31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李玉赋指出,在当前一些领域和行业商业贿赂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必须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大案要案,要认真梳理案件线索,紧紧抓住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六大领域。可以看出,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等领域已成为打击商业贿赂的重点对象。显然,当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等商业贿赂得到有效治理之际,群众生活中住房、医疗、教育等领域的困境才可能得以减轻。

  参考文章2

  机关“豪华风”何时能禁绝?

  今年两会上,中科院院士叶大年公开了一组令人痛心的图片,让许多人至今难忘。这不是什么建筑艺术风景照,而是各地办公楼的各式豪华“倩影”。尽管风格各异,美轮美奂,却引不起人们的审美情致。其奢华、铺张的程度,远超人们意料,令人触目惊心。

  近年来,一些地方风行建豪华楼堂馆所,群众反映十分强烈。问题的严重性已引起政府高层关注。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强调,当前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解决一些行政机关存在的严重铺张浪费问题。要严格控制行政机关新建、扩建办公大楼,严禁建豪华楼堂馆所,坚决制止不良风气。

  对此,欣喜之余也有忧虑。机关“豪华风”由来已久,根深蒂固。如果不从根子上、源头上予以铲除,煞“豪华风”就极有可能成为一阵风,结果便是如刀割韭菜,割了一茬长一茬。

  那么,机关“豪华风”的根源在哪里?

  不能不承认,有不少干部把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与作风丢掉了。有的认为,现在条件比过去要好得多,各方面的开支用度标准应适应形势。坐高档车,建豪华办公楼等,是身份的象征,是交往的需要,是发展的要求。否则,会让对方看不起,甚至不和你“玩”了。还有的人骨子里有虚荣攀比之心。你的车比我高级,你的办公楼比我气派,心里就“别扭”,就想超过他。如此必致讲排场、比阔气之风渐起。此时,中央强调增强节俭意识,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强调加强干部思想道德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

  且不说我们的基本国情不允许如此奢华;且不说我们国家还不富裕,要办的事情还很多;且不说人民生活还不富裕,还有很多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亟待解决;且不说勤俭节约的意识、艰苦奋斗的精神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强大精神力量。这些道理,其实很多干部心里都明白。问题的关键是,不管是心里想的还是事实上的,他们都不是在为人民管好和用好人民的钱,公共财政成了一些领导干部事实上的“小金库”。公家的钱源自于人民,理应用于为人民谋利益,用向公共领域,用来改善民生。这正是公共财政的“公共”性质所决定的。脱离这个本质要求,公共财政就会变成大吃大喝可以报销的“私财”,可以打着“公”字旗号谋私利的财政,可以拿钱不当钱、不花白不花的财政。以至于有人揶揄:建豪华办公楼说明,决策者还算有点良心,是在“改善政府工作人员的办公环境”,多少还有些“公共性”呢。

  此外,在刹住机关“豪华风”问题上,还需要制度的有效制约。如果财政开支只由一把手说了算,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如果财政用度计划都是在暗箱之中,如果不能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有效监管,一句话,公共钱袋没人看管、如何用群众没有发言权也没人知道,那么,建豪华办公楼已算不得什么,就连高尚、自律、廉洁的人都可能会向这个钱袋伸手了。

  管理制度不健全,好人也会干坏事;管理制度健全,坏人也不敢干坏事。这个问题一日不解决,我们就会交一日的学费。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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