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认真讨论“尘肺工人”追讨权益事件,我觉得首先要肯定政府在“法律框架、人文关怀”的原则下,正在努力解决问题,也做了很多工作。不难明白,假定一个工人的治疗与赔偿以10万元计,仅这些上访追讨权益的职业病工人就涉及千万元款项。政府的支出需要法理依据,一件事情的处理,也需要考虑多个方面。比如,此类人群最终涉及到的总体规模多大?某种赔偿标准或“关怀”标准会不会引发连锁式的比附?如何使企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而不是用公帑大包大揽?所有这些考虑,并非不合理。
但是,与那些已经呼吸困难的工人,在警察的监视下,三方对质劳动关系,这是何其难堪的场面。有些道理,有些法律,单独来看不是不对。但是,在具体事件中,它以这样的“画面”而呈现,就实在冲击了普通人的良善心理,会影响政府形象。工人若已病重,其人生基本没有多少选择了。但政府总是可以有选择的,政府尚未穷尽一切可能性。
所以我认为,政府应该更大气更果断一些解决问题。首先应该达成一个临时协议,先让工人住进医院检查和治疗。先救人,再谈判。其次应当破除“刻板法律主义”,把职业安全保护与工伤救治作为重大决策事项,单独立案,大笔拨款。与企业的责任关系问题,要作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来谈。就是说,在工伤问题上,政府是工人的代理,至少,工会必须是工人的代理,不能“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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