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聘用。民政厅党组集体讨论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聘前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结束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九)聘用人员待遇:经公开招聘补充的人员,纳入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并试行一年的试用期。
六、本招聘公告未尽事宜由云南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考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严格按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应向应聘人员出示《收费许可证》。否则,视为违规收费。如有违规收费行为,欢迎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举报。
云南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 电话:0871-5731330
附件:云南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2009年公开招聘人员计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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