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会议通知(P68)
(1)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前20日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股东的提案权(P68)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股东大会的决议(P68)
(1)普通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P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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