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P60)
1、股东会(P60)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有权决定的事项有( )。
A、解聘或者聘任公司经理
B、对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
C、对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D、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答案】A
【例题2】某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由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应当由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有( )。
A、增减注册资本
B、公司分立
C、发行公司债券
D、申请破产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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