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P67)
(一)股东大会(P67)
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P67)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例题1】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董事会有5名成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2000年)
A、董事会人数减至4人时
B、未弥补亏损达1000万元时
C、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D、持有该公司20%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答案】ACD
【例题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2003年)
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1/2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C、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请求时
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答案】ABD
【例题3】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2007年)
A、董事人数减至4人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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