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笔记(3)
来源:优易学  2011-9-27 21:21:5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出资期限

  (1) 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 募集设立

  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

  2、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

  3、抽回股本

  (1)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例题】李某花1.5万元购买了某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2000股,但该公司股票尚未上市,现李某欲退还已购股票。下列情况中,李某可以要求发起人退还股款的是( )。

  A、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B、公司股东大会同意

  C、公司董事会同意

  D、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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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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