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知识点2: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1、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3、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劳务。
4、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同步练习】
【例1】下列行为中,应纳营业税的有( )。
A.甲国某公司在甲国向中国某公司转让一项商标权,该商标权在中国使用
B.甲国某公司在中国向中国某公司转让一项商标权,该商标权在中国使用
C.甲国某公司在甲国向中国某公司转让一处位于甲国房产
D.甲国某公司在中国向中国某公司转让一处位于中国房产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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