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行黑龙江会计从业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通知
来源:优易学  2014-1-15 10:38:2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行《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财会〔2013〕41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13〕22号)已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现针对各地执行中反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信息管理的衔接

(一)各地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确保会计人员信息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二)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时应填写《黑龙江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其中,“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信息项,原则上按照会计人员首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时间确定,但不得早于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间。

(三)“龙江会计网”提供会计人员信息查询、信息变更、预约报名等功能。会计人员网上信息查询条件包括录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IC号码三项内容,查询显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照片、首次发证日期、换证日期、会计从业资格归属管理机构、继续教育以及奖惩信息等内容。

二、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全省不再规定统一的换证时间,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根据会计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间安排换证。对于2013年7月1日前已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证日期,换证时间不应晚于2019年7月1日;2013年7月1日后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换证日期按《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安排换证工作,不得积压、拖延换证。

三、关于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衔接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对部分在能力上已经达到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外,还应至少满足如下一项条件:

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由省级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以及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

2.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或提供经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的注册会计师查询功能予以核实。

(二)工作流程

1.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现工作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申请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初审。审核无误后出具审核意见,加盖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章,上报省财政厅复审。

3.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对相关人员档案信息进行更新,书面通知其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将新发证情况在“龙江会计网”予以公示。

(三)不适用情况

曾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失效或被撤销、吊销的,不适用《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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