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修配加工
来源:优易学  2011-12-28 12:17:0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15.1.6 露天爆破的安全警戒半径:裸露药包、深眼法及峒室法不得小于400m。炮眼法(浅眼法)及药壶法不得小于200m。
15.1.7 加工起爆药包必须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严禁将成品留作备用。制做好的起爆药包应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药包上装雷管必须在爆破地点进行。
15.1.8 连接导火索和火雷管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进行。切割导火索和导爆索必须用锋利的小刀,严禁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切断导火索和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15.1.9 装药必须用木棒或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或捣实。装药与制做起爆药包的人员严禁穿带有钉子及铁掌的鞋。
15.1.10 峒室法爆破药室在安装起爆体前应用低压照明。安装起爆体时必须用非金属手电筒或在峒室外用投光灯照明。
15.1.11 在城镇地区进行爆破作业或爆破现场附近有构筑物时,严禁采用扬弃爆破,必须使用小量炸药进行闷炮爆破,炮眼上应压盖掩护物,并应有减少震动波扩散的措施。
15.1.12 遇暴风雨、雷闪、大雾等天气或黑夜,严禁进行爆破施工。
15.1.13 爆破材料应根据使用条件选用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材料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的不得使用。严禁使用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炸药。
15.1.14 拆除原有的砖石、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基础等,应用松动(龟裂)爆破或控制爆破。
15.1.15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中宜采用电力起爆方法。其他爆破可参见GB6722的要求。
15.2 爆 破 
15.2.1 电力起爆:
1 放炮器应由专人保管,电源应由专人控制,闸刀箱应上锁,放炮前严禁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2 同一网路的电炮应使用同厂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Ω以内。
3 应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连接成短路,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端头未接电源时应先用绝缘胶布包好。
4 应采用绝缘导线,其绝缘性能及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使用前应进行电阻和绝缘检验。导线连接时应防止错接、漏接或接触地面,不得利用水或大地作为电爆网路的回路。
5 连线时,必须将行灯撤至作业面3m以外。用手电筒照明时,应离连线地点1.5m以外。
6 在电爆网路敷设完毕,并确认人员已撤至安全地区后用欧姆表或爆破电桥检查网路。所测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7 检测电雷管和线路应使用欧姆表、爆破电桥等爆破专用仪表,严禁用其他电源或设备在施工现场做通路试验。检测时,最大输出电流值不得大于30mA。
8 在有杂散电流、静电、感应电或高频电磁波等可能引起电雷管早爆的地区和雷电区,除非有针对性措施方案外,不得采用电力起爆。
9 爆破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已接好的各主线、支线端头解开并分别用绝缘胶布包好。
15.2.2 水下爆破:
1 水下爆破一般采用裸露药包法或炮眼法。选用的炸药应有良好的防水性能,且不变质, 如采用其他炸药,必须采取严密的防水措施。
2 水下爆破应采用电力起爆,并应按电力爆破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电雷管脚线和电力主线应防水并绝缘良好。
3 水下钻眼时,应使用带有套管的钻眼机。装药及爆破时应划定危险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及值勤人员,必要时应封航。
4 装药应按顺序进行,一般先上游后下游依次对号入孔。
5 装药及爆破时,潜水员及炮工不得携带对讲机、电话机(固定式或移动式)和手电筒上船,施工现场应切断一切电源。
6 水下裸露爆破必须将药包固定在爆破点上,严防潜水员返回时把药包挂起来。爆破时, 装药船应移向上游。
15.2.3 电力起爆后15min、火炮起爆后20min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且最少应由两人巡视爆破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施工人员应待解除警戒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15.2.4 在坑道内两个邻近作业面之间的厚度小于20m时,一方爆破,另一方作业人员应全部撤离作业面。
15.2.5 瞎炮处理:
1 电力爆破通电后若没有起爆,则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并接成短路。短路后,如使用即发雷管的应待5min,使用延期雷管的应待15min后,方可进入现场。
2 如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后再起爆。
3 可在距原炮孔60cm处另打一平行炮孔眼,然后装药起爆。
4 可用竹木工具小心将炮孔上的堵塞物掏出,再装入起爆药包后引爆;或用水浸泡并冲洗药包,然后取出拒爆的雷管销毁。
5 严禁拉或拔电雷管的导线,严禁在炮孔内掏、挖出炸药。
6 在瞎炮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7 交班前如未能将漏炮、瞎炮处理完毕,则应做好详细记录及交接工作,待接班人掌握全面情况后,交班人方可离开。
15.3 爆破材料的管理和运输
15.3.1 爆破材料库应符合防爆、防雷、防火、防潮和防鼠的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8℃~30℃之间。库房距村庄或其他建筑物应在800m以上。不足800m时,仓库四周必须修筑高出屋檐1.5m以上的土堤,或采用半地下库、山洞库,但其距离不得小于400m。
15.3.2 施工现场临时储药小仓库必须设在隐蔽、安全的地方并由专人看管,存药量不得超过一天的用量,且不得超过:炸药10t,雷管2万发。
15.3.4 爆破器材库内严禁安装电灯照明,可采用自然光或在库房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采光。移动式照明只能使用安全手电筒或汽油安全灯。
15.3.5 爆破材料库应设有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15.3.6 库内爆破材料的储存:药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6m,箱与箱间距不得小于3cm,箱子每边堆放长度不得超过5m,堆与堆的间距不得小于1.3m,箱与仓库墙壁相距不得小于50cm,箱子离地面不得小于10cm。
15.3.7 性质不同的炸药应分库存放。同库存放时,两者的殉爆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5.3.7的规定。
15.3.8 炸药拆箱应在仓库的殉爆安全距离外进行,拆箱时严禁用力敲打。
15.3.9 爆破材料仓库应设警卫。库房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库房人员及领料人员严禁穿带钉的鞋入库。
15.3.10 领用爆破材料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炸药和雷管必须由炮工负责在白天领用,并分别装入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入衣袋。保管和领用人员必须当面点数签收,领用人员应亲自送往现场,不得转手。每人携带药量不得超过20kg,带药人之间的距离应在15m以上。
15.3.11 爆破后剩余的炸药、雷管应分别存入临时储药小仓库,严禁私自收藏。
15.3.12 爆破材料的运输必须按公安部门的规定进行并指定专人负责。长途运输爆破材料应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不得使用自行车或两轮摩托车。运输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并由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可能引起爆炸的危险物品。
15.3.13 装运爆破材料的车船应有“危险”的醒目标志。运输途中遇到火源时,应在上风200m或下风300m以外绕行。中途停歇或遇雷雨时,应在离房屋、输电线、森林、桥梁、隧道等200m以外停放。大雾、风、雪天应减速行驶。
15.3.14 运输爆破物品应捆扎牢靠,严禁散装、改装,并应防止振动、冲击、倒置、坠落及摩擦。装卸时应轻拿轻放,放稳绑牢。
15.3.15 炸药、雷管不得同车、同船装运。雷管箱内应用柔软材料填实。
15.3.16 炸药的冬季运输、保管和使用,应有可靠的防潮、防冻措施。
15.4 爆破材料的销毁
15.4.1 对过期或质量有问题的爆破材料应进行检验。销毁的数量和措施应报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并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15.4.2 销毁工作应在安全地点进行,并设警戒人员。销毁的数量应根据场地的具体条件决定,并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负责,不得单人作业,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危险区。下雨、下雪、大风、大雾和夜间都不得进行销毁工作。
15.4.3 爆破材料的销毁:
1 用爆炸法销毁爆破材料必须采用电雷管起爆。
2 对用溶解法或化学分解法处理后的不溶物或残渣应进行检验,确认失去爆炸性能后方可处理。
3 用烧毁法时,烧毁前必须详细检查,严防混入雷管、起爆药包等。严禁成箱(袋)烧毁。烧毁时各燃烧点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点火后操作人员应迅速进入安全区。必须在确认燃尽或熄灭后方可走近燃烧点。
4 销毁后必须检查场地,确认销毁彻底。严禁在未完全冷却的场地上进行第二次销毁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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