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圈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圈梁宜闭合,圈梁截面宽度宜与墙厚相同,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囤梁的纵筋,6-8度时不应少于4Φ12,9度时不应少于4Φ14;
——厂房转角处柱顶圈梁在端开间范围内的纵筋,6—8度时不宜少于4Φ14,9度时不宜少于4Φ16,转角两侧各lm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宜小于Φ8,间距不宜大于100mm;圈梁转角处应增设不少于3根且直径与纵筋相同的水平斜筋;
——圈梁应与柱或屋架牢固连接,山墙卧粱应与屋面板拉结;顶部圈梁与柱或屋架连续的锚拉钢筋不宜少于4Φ12,且锚固长度不宜少于35倍钢筋直径,防震缝处圈梁与柱或屋架的拉结宜加强。
5)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砖围护墙下的预制基础梁应采用现浇接头;当另设条形基础时,在柱基础顶面标高处应设置连续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其配筋不应少于4Φ12。
6)墙梁宜采用现浇,当采用预制墙梁时,梁底应与砖墙顶面牢固拉结并应与柱锚拉;厂房转角处相邻的墙梁,应相互可靠连接。
(4)单层钢结构厂房的砌体围护墙不应采用嵌砌式,8度时尚应采取措施使墙体不妨碍厂房柱列沿纵向的水平位移。
(5)砌体女儿墙在人流出入口应与主体结构锚固;防震缝处应留有足够的宽度,缝两侧的自由端应予以加强。
4.各类顶棚的构件与楼板的连接件,应能承受顶棚、悬挂重物和有关机电设施的自重和地震附加作用;其锚固的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的承载力。
5.悬挑雨篷或一端由柱支承的雨篷,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6.玻璃幕墙、预制墙板、附属于楼屋面的悬臂构件和大型储物架的抗震构造,应符合相关专门标准的规定。
(三)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1.附属于建筑的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通信系统、公用天线等与建筑结构的连接构件和部件的抗震措施,应根据设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房屋高度、结构类型和变形特征、附属设备所处的位置和运转要求等,按相关专门标准的要求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下列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可无抗震设防要求:
(1)重力不超过1.8kN的设备;
(2)内径小于25mm的煤气管道和内径小于60mm的电气配管;
(3)矩形截面面积小于0。38m2和圆形直径小于0.70m的风管;
(4)吊杆计算长度不超过300mm的吊杆悬挂管道。
2.建筑附属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导致其使用功能发生障碍第二次灾害的部位;对于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应注意其强烈振动对连接件的影响,并防止设备和建筑结构发生谐振现象。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其与建筑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应使设备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后能迅速恢复运转。
3.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能允许二者间有一定的相对变位。
4.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连接件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建筑结构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5.建筑内的高位水箱应与所在的结构构件可靠连接;8、9度时按《抗震规范》第5.1,2条规定需采用时程分析的高层建筑,尚宜计及水对建筑结构产生的附加地震作用效应。
6.在设防烈度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附属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相关部位的结构构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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