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γ0
根据《统一标准》,在建筑结构设计时,根据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安全、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按表7-3取值。
结构重要性系数γ0 表7-3
安全等级 |
γ0 |
设计使用年限 |
γ0 |
一级 |
不应小于1.1 |
100年及以上 |
不应小于1.1 |
二级 |
不应小于1.0 |
50年 |
不应小于1.0 |
三级 |
不应小于0.9 |
5年 |
不应小于0.9 |
注:对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各类材料结构设计规范可根据各自情况确定结构重要性系数γ0的取值。
在抗震设计中,不考虑结构构件的重要性系数。
同一建筑物中的各类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但应根据需要,对某些构件的安全等级可采取提高一级或降低一级。
(2)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s
1)荷载效应基本组合
①对于基本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应从下列组合值中取最不利值确定:
(1)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③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a)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a)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
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
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
b)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
一般情况下应取1.0;
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应取0.9。
(b)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一般情况下应取1.4;
对标准值大于4kN/m2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荷载应取1.3。
2)荷载效应偶然组合
对于偶然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宜按下列规定确定:偶然荷载的代表值不乘分 项系数;与偶然荷载同时出现的其他荷载可根据观测资料和工程经验采用适当的代表值, 各种情况下荷载效应的设计值公式,可由有关规范另行规定。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表达式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或准永久组合,并应按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S≤C (7-5)
式中 C--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例如变形、裂缝、振幅、加速度、应力等的限值,应按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对于标准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应按下式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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