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建筑电气的要求
6.1 住宅
(l)住宅建筑的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 GB50096-1999第 6.5.2条及 6.5.3条要求。
(2)公共功能的管道……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GB50096-1999$6.6.4条)
6.6.2 汽车库
(1)汽车库的供电设计应符合 GB50067-97第 9刀l条、9月二条和 JGJ100-98第64.l条中“机械式汽车库内宜设双电源供电系统”的要求。
(2)汽车库的消防配申线路敷设应符合GB50067-97第9.0.3条要求。
6.3 图书馆
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uGB8-99第7.3.4条);书库照明宜分区分架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外(JGJ38-99第7.3.7条)。
6.6.4 档案馆
档案馆的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 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措施(JGJ25-2000第7.3.1条)。
6.6.5 医院
医院建筑的重要部位的供电可靠性和关键部位的接地安全应分别符合JGJ49-88第 5.4.回条和 JGJ/T16-92第 14.7石条要求;放射科及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和总闸刀设计应符合JGJ49-88第5.4.3条及5入4条要求。
6.6 剧场
(1)舞台可控硅调光装置的配出线路设计应符合JGJ/T16-92第10.2.10条的要求。
(2)剧场的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灯樗设计应符合中第条的要求。
6.7 浴室、游泳池 各类浴室和游泳池的电气设备安装是否符合JGJ/T16-92第14.8.2.8条、14.8.2.9条和14.8.3.9条的要求。
6.8 锅炉房
(1)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形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气调压间、燃油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见《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13.2.2条)
(2)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m(GB50038-92第13.2.15条)
6.9 人防工程
(1)防空地下室战时的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GB50038-94第7.2.3条
(2)防空地下室供电系统设计,应单独设置配电屏(箱)(GB50038-94第7.2.9.1条)
(3)电线、电缆材质应符合GB50098-98第8.1.4条要求。
(4)从低压配电室至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配电回路,应各自独立(GB50038-94第7.3.7条)。
(5)人防工程内灯具安装,应符合GB50038-94第7.4.10条的要求。
(6)火灾疏散照明,应符合GB50038-98第8.2.1(8.2.1A)条的要求。
6.10 其它建筑 其它各类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电气的特殊要求,应符合相应建筑工程现行设计规范和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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