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人员要求:
1、本单位专业设计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的技术骨干不少于10人(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不得超过20%);其中建筑类专业(建筑学、工业与民用建筑)不少于4人,机械类专业不少于5人,以及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1人。
2、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施工的管理经历。
3、必须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5年以上建筑幕墙设计、管理工作经历。
4、至少有2名,从事建筑幕墙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不得是返聘人员)。
5、至少有5名,从事建筑幕墙工作5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
2.2.3业绩要求:
具有5年以上从事过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活动的工作资历。有专门的设计机构并独立承担过5项高度在60米以上(竣工并验收)的建筑幕墙工程,未发生过设计质量事故。
2.2.4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设计、施工图纸,CDA出图率80%;
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CAD出图率80%;
有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系统;
具有较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能力,初步建立管理网络系统。
2.2.5管理要求: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
2.1.6获奖要求:
获得省、部级以上的优质工程奖或优秀设计奖,不少于2项。
2.1.7其他要求:
具有独立设计开发新产品能力,近两年内自行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不少于3项;
三、承担任务范围
3.1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格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担各种类型和高度的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
3.2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格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担高度在80米以下的各类建筑幕墙专项设计。
四、附则
4.1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一律按本标准认定。
4.2过去颁发的有关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中,凡与本标准抵触的,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4.3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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