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防 火
1.雇主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 避免火灾危险;
(b) 迅速有效地在刚起火时灭火;
(c) 迅速安全地撤离人员。
2.应有足够且适当的存放易燃液体、固体和气体的方法。
第三十条 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服
1.如其他方法均不足以保护工人,使其免遭事故危险或健康的损害,包括避免接触有害环境,则可由国家法律或条例作出规定,根据工种和危险的性质,由雇主免费向工人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服并加以维护。
2.雇主应向工人提供适当手段使其能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并应保证其使用得当。
3.防护用具和防护服应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并尽可能考虑到工程生理学原理。
4.工人必须正确使用和保管供其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服。
第三十一条 急 救
雇主应负责保证随时提供包括训练有素人员在内的急救,并应采取措施保证遭遇事故或得急病的工人及时就医。
第三十二条 福 利
1.应在每一建筑工地或其附近地方提供足够的饮用水。
2.应在每一建筑工地或其附近地方,按照工人人数和工期长短提供和维护以下设施:
(a) 卫生和盥洗设备;
(b) 更衣、存衣和衣服烘干设备;
(c) 供工人就餐并在恶劣气候条件下暂停工作时躲避用的地方。
3.应为男女工人分别提供卫生和盥洗设备。
第三十三条 信息与培训
工人应充分而适当地:
(a) 获得他们在工作场所可能遇到事故或危害健康的信息;
(b) 获得预防和控制这些危害以及有关保护的可行措施的指导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事故与疾病的报告
国家法律或条例应确定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当局报告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情况。
四、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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