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指导—低层建筑防火规范重要部分知识总结(十六)
来源:优易学  2011-11-19 16:57:0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第二节 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10.2.1条 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但35kV以上的电力架空线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第10.2.2条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第10.2.3条 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其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 
  第10.2.4条 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第10.2.5条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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