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指导—低层建筑防火规范重要部分知识总结(十三)
来源:优易学  2011-11-19 16:55:4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第九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1.3条 民用建筑内存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单独房间,如设有排风系统时,其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第9.1.5条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也不应沿风管的外壁敷设。  
  第二节 采 暖
  第9.2.4条 温度不超过100℃的采暖管道如通过可燃构件时,应与可燃构件保持不小于5cm的距离,温度超过100℃的采暖管道,应保持不小于10cm的距离或采用非燃烧材料隔热。

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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