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指导—低层建筑防火规范重要部分知识总结(四)
来源:优易学  2011-11-17 12:18:1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第四节 室内消防给水  
  第8.4.1条 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  
  二、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三、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等;  
  四、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五、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  
  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第8.4.2条 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除外);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厂房;
  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建筑物。

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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