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抗震设计标准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抗震设计,我国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CB500ll一2001)(以下简称《抗震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的抗震设计和隔震、消能减震设计。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进行抗震设计。
建筑抗震设计包括:地震作用,抗震承载力计算和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以达到抗震效果。抗震设计首先要确定设防烈度,一般取基本烈度。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二)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三)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四)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五)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抗震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四、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
(一)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场地、地基和基础
1.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评价。应选择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有利地段是指:坚硬土或开阔平坦密实均匀边中硬土地段。
不利地段是指: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故河道、断层破碎带等。
危险地段是指: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等地段。对甲、乙、丙类建筑不应建在危匿地段。
2.同一结构单元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土上;也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当地基有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应估计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或其他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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