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梁中箍筋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中箍筋的最大间距宜符合表11-35的规定,当V>0.7ftbh0+0.05Np0时,箍筋的配筋率ρsw尚不应小于0.24ft/fy;
2)当梁中配有按计算需要的纵向受压钢筋时,箍筋应做成封闭式;此时,箍筋的间距不应大于15d(d为纵向受压钢筋的最小直径),同时不应大于400mm;当一层内的纵向受压钢筋多于5根且直径大于18mm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d;当梁的宽度大于400㎜且一层内的纵向受压钢筋多于3根时,或当梁的宽度不大于400㎜但一层内的纵向受压钢筋多于4根时,应设置复合箍筋;
3)梁中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的箍筋间距应符合表11—37(《混凝土规范》第9.4.5条)的规定。
(11)对截面高度h>800mm的梁,其箍筋直径不宜小于8mm;对截面高度h≥800mm的梁,其箍筋直径不宜小于6mm。梁中配有计算需要的纵向受压钢筋时,箍筋直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压钢筋最大直径的0.25倍。
(12)在弯剪扭构件中,箍筋的配筋率ρsv (ρsv=Asv/bs))不应小于0.28ft/fvv。箍筋间距应符合表11-35的规定,其中受扭所需的箍筋应做成封闭式,且应沿截面周边布置;当采用复合箍筋时,位于截面内部的箍筋不应计入受扭所需的箍筋面积;受扭所需箍筋的末端应做成1350弯钩,弯钩端头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10d(d为箍筋直径)。
在超静定结构中,考虑协调扭转而配置的箍筋,其间距不宜大于0.75b,此处,b按《混凝土规范》第7.6.1条的规定取用。
对箱形截面构件,本条中的b均应以bh代替。
(13)位于梁下部或梁截面高度范围内的集中荷载,应全部由附加横向钢筋(箍筋、吊筋)承担,附加横向钢筋宜采用箍筋。箍筋应布置在长度为s的范围内,此处,s=3b+2h1(图11-70)。当采用吊筋时,其弯起段应伸至梁上边缘,且末端水平段长度不应小于《混凝土规范》第10.2.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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