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变截面柱的高厚比可按上、下截面分别验算、其计算高度可按本节三、(—)、(4)的规定采用。验算上柱的高厚比时,墙、柱的允许高厚比可按表11—17的数值乘以1.3后采用。
注:①毛石墙、柱允许高厚比应按表中数值降低20%;
②组合砖砌体构件的允许高厚比,可按表中数值提高20%,但[β]值不得大干28;
③验算施工阶段砂浆尚未硬化的新砌砌体高厚比时,允许高厚比[β]值对墙取14,对柱取11。
(2)带壁柱墙和带构造柱墙的高厚比验算,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按公式(1l-32)验算带壁柱墙的高厚比,此时公式中A应改用带壁柱墙截面的折算厚度AT,在确定截面回转半径时,墙截面的翼缘宽度,可按《砌体规范》第4.2.8条的规定采用;当确定带壁柱墙的计算高度H0时,应取相邻横墙间的距离。
2)当构造柱截面宽度不小于墙厚时,可按公式(11—32)验算带构造柱墙的高厚比,此时公式中h取墙厚;当确定墙的计算高度时,s应取相邻横墙间的距离;墙的允许高厚比[β]可乘以提高系数μC;
式中 γ——系数。对细料石、半细料石砌体,γ=0;对混凝土砌块、细料石、毛料石及毛石砌体,γ=1.0;其他砌体,γ=1.5;
bc——构造柱沿墙长方向的宽度;
l——构造柱的间距。
当bc/J>0.25时取bc/J=0.25,当bc/J<0.05,时取bc/J=0。
注:考虑构造柱有利作用的高厚比验算不适用于施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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