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受压构件的计算高度H0,应根据房屋类别和构件支承条件等按表11—16采用。表中的构件高度H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在房屋底层,为楼板顶面到构件下端支点的距离。下端支点的位置,可取在基础顶面;当埋置较深且有刚性地坪时,可取室外地面下500mm处;
2)在房屋其他层次,为楼板或其他水平支点间的距离;
3)对于无壁柱的山墙,可取层高加山墙尖高度的1/2;对于带壁柱的山墙可取壁柱处的山墙高度。
(4)对有吊车的房屋,当荷载组合不考虑吊车作用时,变截面柱上段的计算高度可按表1l—16规定采用;变截面柱下段的计算高度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注:①表中Hu为变截面柱的上段高度;Hl为变截面的下段高度;
②对于上端为自由端的构什,Ho=2H:
③独立砖柱,当无柱间支撑时,柱在垂直排架方向的H0应按表中数值乘以1.25后采用;
④s一房屋横墙间距;
⑤自承重墙的计算高度应根据周边支承或拉接条件确定。
1)当Hu/H≤1/3时,取无吊车房屋的H0;
2)当1/3u/H<1/2时,取无吊车房屋的H0乘以修正系数μ0,

Iu为变截面柱上段的惯性矩,Il为变截面柱下段的惯性矩;
3)当Hu/H≥1/2时,取无吊车房屋的Ho。但在确定β值时,应采用上柱截面。
注:本条规定也适用于无吊车房屋的变截面柱。
(5)轴向力的偏心距e按内力设计值计算,并不应超过0.6y。y为截面重心到轴向力所在偏心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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