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砌体房屋的构造要求
1.要满足墙体的高厚比
(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规定砖墙(或砖柱)的允许高厚比应按下式验算:(《砌体结构 设计规范》(GB 50003—2001)6.1.1式)。
式中 Ho——墙、柱的士博高度,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1)第5.1.3条采用;
h——墙厚或矩形柱与Ho相对应的边长;
μ1——非承重墙允许高厚比的修正系数;h=240,μ1=1.2;h=90,μ1=1.5。
μ2——有门窗洞口墙允许高厚比的修正系数;μ2=1—0.4bs/s;
bs——在宽度s范围内的门窗洞口总宽度;
s——相邻窗间墙或壁柱之间的距离。
[β]——墙、柱的允许高厚比,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表6.1.1采用,当与墙连 接的相邻两横墙间的距离s≤μ1·μ2·[β]·h时,墙的高度可不受上述限制;
注:①上端为自由端时,墙的允许高厚比,除按上述规定提高外,尚可提高30%;
②对厚度小于90mm的墙,当双面用不低于M10的水泥砂浆抹面,包括抹面层的墙厚不小于90mm时,可按墙厚等于90mm验算高厚比。
(2)当高厚比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增加墙体厚度;
2)加设壁柱(即墙垛);
3)加设构造柱;
4)减小横墙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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