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剩余权:论规划院体制改革(四)
来源:优易学  2011-12-5 10:33:3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5、剩余权再分—名城所的实验
20世纪90年代末,中规院总院也开始同各所实行“分税制”—40%上缴后的剩余全部用于所内发展和奖金。虽然比例不同,但原理一样:只要有剩余权,名城所就可能改造成为市场化的“虚拟公司”。当时名城所产值极低,存量很少,特别是人员很少(只有7个人),是全院最小的。但这一点对于制度改革来讲,却是再好不过了。根据Davis-North模型,既得利益越少,改革的阻力就越小,增量部分就越能说得清楚(如果当时给我一个有很大存量资产的强所,问题反而难办了)。有人说我当时离开制度已趋完善的厦门分院,到这么一个差一点就要被取消的小所当所长是“临危受命”。实际上,在我看来一点都“不危”—当时院里的人均产值定得极低,只有15万元,全所核定产值只有105万元(差不多只是厦门分院一个人的产值)。尽管当时有的所长说,厦门分院情况不一样,它有自己的房子,且实行本地化管理,因此,厦门分院的方法在总院行不通。但是,名城所的实践证明,只要大的分权制度在,稍加变通,厦门分院的做法一样有效。
在这方面,1999年中规院开始的改革大大帮助了名城所:第一,从2000年开始,所有新加入的职工都挂到人才交流中心—这同厦门分院完全一样。这使得名城所仍然可以将职工分为拥有剩余权的“股东”和只拿奖金的“雇员”两类,在不触动原有职工利益的条件下,平滑地将名城所转向“企业化”的管理。第二,建立聘任关系。尤其是副所长由所长提名聘任,使得所长可以对所负完全责任,副所长的权利来源于所长,而不是总院,这就消除了其挑战所长权利的基础。尽管这两点随着后来中规院财务状况的好转,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倒退,但对当时名城所企业制度的发展却极为重要。
与厦门分院的一个重要不同,就是尽管名城所当时是全院最小的,但本院的职工仍然太多。在厦门分院,由于“股东”水平接近,技术上各有千秋,因此,剩余可以在所有“股东”中平分。而名城所的“股东”中,个人资历、能力相差悬殊,如果分配剩余权的比例都一样,就会出现“免费搭车”的现象,严重削弱了剩余权的激励作用。
于是,我们实行了另一个迄今仍然存在争议的重要改革—工作室制度。工作室制度的本质,就是通过剩余权的再划分,将管理的剩余权和知识的剩余权分开,解决知识产权的定价问题。具体做法是将上缴总院40%以后余下的60%,在所和工作室之间进行再划分。所里拿走一个固定的比例,以后随着总产值的增加,“税基”的扩大,税额逐渐递减。这个比例和相关利益责任由所长和工作室负责人共同商定,并以正式的文件上交总院认可,任何一方无权单独改变。工作室部分,扣除自用的设备和工作成本后,剩余全归工作室的所有者。所里也一样,除了必要的装修、公共设备、家具、公共活动和运营成本外,全归所长。所长和工作室的负责人,各自决定是否聘用助手,报酬也独立决定。这样,除了产值上缴的份额不同外,工作室就变成一个个小型的“所”或“分院”—事实上,几年后这些工作室的产值规模就和当年的所没什么两样,甚至更高。
这样所长和工作室就可以避开“自我定价”的困难:收入比例是大家事先说好的,所长和工作室无论怎么乱花钱,都是花他自己的钱,相反,省下来的钱也是他自己的。所有的账摆在明处,没有人会担心别人说他“贪”。如果所提供的服务不够或收“税”太高,工作室就可以随时“用脚投票”,转到别的更好、“税”更低的所—不用院长撤销,这个所长自然干不下去。根据所里的“约定”,工作室所有的积累—设备、人员、资金都随工作室的负责人一起走。这样,就对所长形成一种制衡—他必须不断地改进服务,建立更好的地方关系,提供更好的环境(包括低“所税”),以吸引最有能力的规划师到所里来开工作室。而来的人越多,所里的“税”就可以越低。
工作室的制度像是一个微型的企业,你可以方便地界定出一个规划师的知识价值。同所有知识一样,规划水平是一个很难靠主观标准评价的东西,靠领导的“权威”评价每一个人的贡献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公共的剩余部分—从职称、荣誉到奖金—你都无法合理地分配。工作室制度依靠剩余权的界定,让所有人自己到市场上去证明自己,赢的和输的都心服口服,因为大家面对的标准大体上是一样的。这时,市场自然会选出真正的成功者。实行工作室制度以来,名城所各工作室之间的收入、项目类型和水平差别悬殊,但是没有听到谁抱怨,因为这个结果是工作室负责人水平的真实表现。
这个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复制”了总院和分院的“承包制”。只不过是总院变成了所,工作室则相当于分院。但是,在两点上有了重要改进:
第一,工作室要比分院稳定得多。在名城所,工作室上缴完以后的积累完全独立,分别计算。这就解决了厦门分院那种类似农民短期承包,不愿意做长期投资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出租车司机管理难题”:目前北京许多出租车司机,并不拥有出租车(因为他们买不起),而只是获得暂时的剩余权,这时出租汽车公司就很难判断司机是否在恶性使用汽车。在工作室里,所有设备的购买和维护都是由工作室负责人负责的,这时他自己就有动机,自动将设备的水平维持在与其它要素(如劳动力水平、办公室面积等)相匹配的水平,维护的努力程度也会大大增加。
第二,管理的价值和技术的价值同时得到有效界定。工作室里,院和所两级拿走各自的份额后,最后剩余工作室负责人经营和技术水平的总和贡献。这就回避了到底是“管理”买“技术”,还是“技术”买“管理”的问题,因为工作室的负责人同时扮演两个角色,上缴院和所的份额,是用来支付其所提供的服务。对于所长来讲,相当于成立了一个创造和管理工作室的公司:所长不断建立工作室,帮助工作室创业并改进技术,争取合同,并从中获得回报。从某种意义上讲,“所长”更像是一个经纪人—“所”实际上就是一个以制造工作室为目的的工作室。这样,在所和工作室两级,就会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他们对自己的“企业”拥有独立的剩余权。
这个制度安排,有效地解决了在国有规划院这样知识产权比例极大的国有企业里,不同水平劳动力定价的问题。假设一个所里,有一个工作10年以上的有丰富经验的规划师,还有一个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他们共同做一个项目,剩余应当如何分配?在常规的项目组里,大体定一个固定的比例,规划完成后,剩余的按照比例分配,在这里剩余权是对称的。但是,这个比例很难公平。新来的大学生可能会觉得图都是我画的,我上班,你上网,我加班,你下班。汇报都是你去,荣誉都是你的,钱还比我多。有经验的规划师则认为,我的图虽然画得少,但我的构思才是这个项目中最有价值的,你的工作谁都能干。于是没有一个人对分配满意。这时如果我们把剩余权界定给有经验的规划师,他就会同新来的大学生谈判,付给他双方同意的工资,剩下的收益(可能高于工资,也可能低于工资),自然就是老规划师构思的价值。
这样,在名城所就出现了三组“合约”:第一,是总院与所之间的“合约”。这个“合约”同总院和分院的“合约”一样,相当于没有确定期的“承包制”。第二,就是所与工作室之间的“合约”,所长和工作室负责人再次分割剩余权:所长是一个独立的企业,通过创办新的工作室和为工作室服务获得收入,所里设备的维护和耗材都是所长的,减去成本后的剩余是所长管理的价格;工作室也是独立的企业,上缴完并扣除成本后的剩余,是工作室负责人技术和管理的价格。第三,是工作室负责人与工作室聘用的其他职工的“合约”,工作室的负责人拥有完全的剩余权,其余的职工获得事先约好的工资和奖金。工作室负责人对所有自用设备拥有决定权。
6、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工作室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谁有资格成立工作室?原理上讲,所有的“股东”都有权成立自己的工作室,因为我们不能一开始就假设谁比谁强—尽管事实上大家都知道某人根本不行。但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规则就是靠比赛来淘汰,而不是靠人来淘汰。否则,被你拒绝参加比赛的人永远不会服输。这就需要冒必要的风险。
这就会引来另一个问题,风险的后果由谁来承担?答案是,院。一个项目搞砸了,个人的声誉会有损失,所里也会有损失,但损失最大的是院。因此,理论上讲,应当是院有权决定谁能够参加什么水平的比赛。但是,现实中,院一级并没有控制所有的项目负责人。像在中规院,现在许多主持大型项目的负责人,当初也是靠院提供的项目在竞争的环境里“杀”出来的。这些人,包括我自己在内,没有少犯错误。但正是这些代价,使中规院锻炼出一批又一批高水平的规划人才。没有谁是天才,也没有证据表明名校出来的就注定比别人强,只有靠比赛才能甄别出真正的胜者。
那么,实践中中规院是怎样既培养了人才,又避免了大的风险的呢?关键是控制项目的难度和影响。没有人一开始就拿对院的声誉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练手”,而是从小项目开始建立起个人的声誉。然后,才逐渐介入、直到最后主持重大项目。实际上,工作室负责人的甄选完全也可以按照这样的办法。我们注意到,一旦不同能力的人成立了独立的工作室,他们反而会主动地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特长选择项目,而不是盲目冒险。一些开始不被看好的工作室不仅站住了脚,还干出了自己的特色。这一点出乎我们的预料,因为最初我们估计一两年之内,这些不被看好的工作室会垮掉。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当然,在这方面作为经营者,“所长”负有重要的责任,他必须有能力在真正出问题的时候全面接手,甚至重新来过。就像一个体操教练一样,他不一定上场表演,但是,他必须知道哪个选手的动作对他来讲是高难度动作,一旦摔下来,他必须能够接得住。自然,这也会出现李晓江提出的问题,即“你接得住,未必别人接得住”。但这是另一个问题—选一个有能力的所长是院长的责任。
第三个问题就是,如何吸引优秀人才?对一个大学生而言,他选择中规院后,既可以进名城所,也可以进别的所—至少在名城所一开始就是这么规定的,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选择离开名城所。在厦门分院也好,名城所也好,我们没有阻拦过任何一个人的流动。因为雇主-雇员关系的建立,流动是必不可少的代价。你不能既支配雇员劳动,拥有剩余权,又限制雇员的流动。但为什么仍然有很多人愿意到名城所来?按理说,相对于名城所不对称的关系,他更应当选择一开始就是平等关系的其它所。
一个原因是,刚毕业的学生首先希望的是学习,投资教育对年轻人有更高的边际回报。只要名城所及其工作室名气足够大,有学术影响,总是处于学术的前沿,就会大大缩短年轻人成长的路径,自然就会吸引富有挑战精神的学生。更重要的一点,就是他对前途的预期。在没有工作室的地方,他一开始的地位可能较高,但是以后却不会进一步提高,10年、20年后最多是个不错的项目负责人。因为最后当上所长甚至院长的人,毕竟比例不大,金字塔形的权力结构,注定会使以行政地位作为奖励手段的做法难以持续:行政资源在垂直方向上的收敛,必然会使人均职位随着发展越来越少。但是,在名城所,他知道,只要他努力,早晚可以会从“雇员”变为“股东”,最终会有自己的事业—因为平行建立新工作室的数量,理论上可以是无限的,工作室的规模理论上也是无限的。因此,开通新工作室成立的渠道,是这个制度得以维持的条件。
一般来讲,人们总是可以通过流动—自由选择的权力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个人财富的积累限制了人们流动的能力(这是Tiebout模型失效的重要原因),这时,就需要通过更多的民主来保护财产的安全。在这个分析框架里,民主和自由是分开的—资产流动性大的人选择自由,资产流动性小的人选择民主,也就是说民主的本质是对失去自由的补偿。这就是为什么在古典的贵族民主里,个人财产是参与民主的先决条件。否则就会出现多数没有财产的人,通过民主的途径侵占甚至剥夺少数有财产的人的财富的现象,个人财富就无法得到保护。因此,英美早期的投票权,都和个人拥有的财产紧密相关,如在英国最初有权享受民主的是“35岁以上,年收入超过5万英镑的白种男性”。直到社会中大部人都有了稳定的私有财产后,普遍的民主才成为现实。
这个对称的补偿效应,也很好地解释了同样是股份制,为什么内部人(企业职工)拥有的企业管理效率不如外部人(市场的股民)拥有的企业效率高。因为前者资产的流动性小,很难退出企业,为了保护其私人财产就必须有更多的企业民主,管理效率自然降低;而后者则由于股民财产流动性极大,随时可以从效益差的企业转向效益好的企业,因此,这些公司并不需要建立内部民主从而损失决策的效率—股民们可以随时“用脚投票”。因此,民主不是越多越好,它与自由是一组共同选择的两端,稳定进步的社会,必须根据财富流动性的变化,使自己处于均衡的位置。
这个思路,同时解释了20世纪30年代Berle和Means的名著《现代公司和私有产权》中提出的经理在股权极为分散的大企业里,已经取代了股东成为企业资产的真正控制者的著名理论。Hessen、Rosenberg、Fama(1983)对此进行了更著名的反驳,后者认为,经理实际上相当于在市场上出售企业,股票市场极大的流动性,不是削弱了股东的控制权,而是加强了股东的控制权,其效果就相当于消费与生产的分离,使顾客可以在各种不同商品间选择,结果不但没有削弱顾客对产品的控制,反而加强了顾客对产品的控制。
反映到名城所的工作室制度,就是拥有自己工作室的人更多参与所内民主—因为所里的任何决定,都与他们的财富密切相关;没有工作室的人则拥有更大自由—你这里待遇不好,我就到别的地方去。这样就形成了利益制衡。因此,所里的所有主要规章,都是由少数工作室负责人通过“寡头民主”的方式决定的,一旦决定,所长不能自行更改。其他不参与规则制定的人,则可以“用脚投票”来决定接受或不接受(留下还是离开)。因此,看上去名城所似乎比别的所缺少“民主”,但却因为有更多的“自由”而获得了补偿。这就是为什么名城所在尽管有些工作室不情愿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流动制度的原因。也正因为如此,尽管名城所一开始就有不对称的关系,但仍然可以吸引大量加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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