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 市区新建9层以下、非深基础的民用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7000M2者应修建人防地下室
203. 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宜设置在主干道两侧
204. 地震设防的城市,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让5--8M
205. 次干道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并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等设施
206. 市区建筑容积率大于4的地区(城市规模≤200万人口的城市),其道路支路的密度应在6--8公里/公里2
207. 建筑物一级耐久年限 100年以上
建筑物二级耐久年限 50--100年
建筑物三级耐久年限 25--50年
建筑物四级耐久年限 15年以下
208. 居住区规划设计中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中总建筑密度为第二位、绿地率位第三位
209.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
210. 综合医院设计规范要求在门诊、急诊入口附近均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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