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来源:优易学  2011-12-22 17:43:3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者,应按时参加招标单位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即标前会)及察看现场,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填写“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按要求的份数将“投标书”送交招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投标书送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者调整已报的报价,应在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说明。上述函件应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函件,包括投标书,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不予接受,原封退回。
  第二十三条 投标书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采用双层密封信封,密封后投递或递交招标单位。
  第二十四条 投标者除按要求填报“投标书”外,可以根据项目和本身的情况,在报送投标书的同时提交建议方案及选择性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
  第二十五条 投标者在递交投标书时,应同时提交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或交付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交付方式及保证金清退办法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不得对招标单位行贿,违者丧失投标资格,并无权请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招标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大中型项目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 开标仪式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投标者应出席开标仪式,同时邀请招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当地计划、设和经办建设银行以及项目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参加。进行
公证的,应有公证机关出席。
  第二十九条 开标时,由招标单位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招标单位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宣读各份投标书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四)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五)投标者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施工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不在此限;
  (六)投标者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七)投标者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八)投标者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
  第三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主持,组织项目设计单位、经办建设银行、项目监理工程师以及有关工程咨询机构和技术经济专家,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评
标小组完成评标报告后,由招标单位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评标报告按项目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核备。
  第三十二条 评标定标的原则是:报价合理、施工方案可行、施工技术先进,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
  评标时,应根据上述原则就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投标者的信誉及优惠条件等,制定出具体的评定标准或评分标准,并据此对投标书逐一评定,以求全面、公正。
  第三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请投标者就投标书的有关问题提供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投标者应做出书面答复。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应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办法,也可采用打分制办法,无论投票或打分,都应在委员会或小组成员对投标文件和投标书充分讨论和评议后进行。
  第三十五条 开标后,招标单位和投标者不得通过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改变投标书的实质内容和报价。
  第三十六条 开标后,如所有投标者的投标书报价均超过标底10%以上时,招标单位应检查标底计算是否有误。如无误,且经招标单位与所有投标者议标仍不能降低标价时,招标单位可以宣布此次招标无效;并在慎重审查标书、修改标底的基础上,重新组织招标或议标。
  对报价低于标底20%的投标书,如无充分理由证明能够保证降低造价的,评标时可不予考虑。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泄漏评议、会谈及其它工作情况。在评标定标工作期间,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出席由投标者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开标仪式后,一般应在15天内完成评标定标工作,并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知所有投标者。大型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最多不超过40天。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九条 中标者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15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签订合同的唯一依据是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效的补充文件和信函。
   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不得以提出第三十九条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获满足为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中标者拒签合同,无权请求返回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签订承包合同时,中标者应向招标单位送交由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书(简称“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一10%。合同履行后,保函金额应予收回。无法定理由,投标者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保函金额,招标方不履行合同的,应该双倍返还保证函金额。

第八章 管理、监督与纠纷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交通部和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本办法,指导招标投标工作的开展;
  (二)参加大型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
  (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第四十三条 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或派遣监理工程师。
  第四十四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关各方发生争议或纠纷,应按照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如协调不成,可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时,可申请项目所在地仲裁机关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五年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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