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万科新项目发展管理制度
来源:优易学  2010-2-22 10:48:4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第四条 项目听证会 
1、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外,集团公司所有新项目立项都要通过项目听证会论证。 
2、 会务组织:集团总经理办公室、企划部负责听证会会务工作,收集整理各委员意见,交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3、 会议主持人:“决策委员会”指定。 
4、 评委成员:集团决策层(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各区域中心城市公司第一负责人,集团财务部、企划部、设计工程部、法律室第一负责人。 
5、 与会人员:评委、项目所在一线公司相关人员、小组成员、其他人员。 
6、 会议形式:现场、远程会议。 
7、 相关工作内容: 
(1) 实际到会评委达到应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才能召开。 
(2) 评委应于项目听证会召开之前到项目宗地现场考察。具体时间可根据评委实际情况和需要自行或统一安排。 
(3) 小组负责在听证会召开3个工作日前将《项目可行性报告》报送各位评委。 
(4) 评委应认真研究分析《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相关资料,在会议召开前形成书面意见。必要时可先行讨论或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5) 听证会召开前,小组可就专项问题向集团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并在听证会会上陈述。 
(6) 会议召开时,项目所在公司可摘要介绍《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主要工作是回答评委疑问和意见。 
(7) 评委应认真分析讨论项目的可行性,并于会议结束前填写《万科集团新项目投资听证会评审意见表》,详细写明项目评估意见、开发建议和评估结论。 
(8) 企划部应于听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听证会会议纪要,并报送“决策委员会”委员、集团领导、项目所在一线公司和集团职能部门第一负责人。会议纪要应包含各评审委员意见和建议,听证会表决结果。 
8、 评委表决:表决形式分三种:(1)同意立项;(2)反对立项;(3)推迟立项。对表决结果要详细阐述理由。 
9、 听证会结论:与会评委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立项,则该项目通过。当同意立项未达到三分之二时,若表决形式(3)的比例大于等于(2),以(3)作为最终论证结果,反之则以(2)作为最终论证结果。 
10、 会议费用:评审委员、小组成员因项目事宜发生的住宿费用、餐费以及会务费用,由项目所在公司承担。交通往返费用由评委、小组成员所在公司(部门)自行承担。 
第五条 签署合作意向 
已召开项目听证会并通过,一线公司可与合作方(土地方)签署合作意向;若在项目听证会前签署合作意向,需完成以下工作: 
1、 于签署意向两周前向企划部报送项目资料。 
2、 小组完成赴实地考察,审核相关资料的工作;必要时,法律室可介入前期谈判、意向书起草工作。 
3、 小组对合作意向文本提出专业意见和是否同意签署动议,报“决策委员会”主任和集团主管领导。 
4、 “决策委员会”主任或集团领导审批并同意后,一线公司方可签署合作意向。 
第六条 签署正式协议 
项目合作意向书签定后,一线公司及时向小组通报协议谈判等项目进展情况,必要时,法律室可介入项目谈判和协议起草工作。 
一线公司与合作方(土地方)签署正式协议前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 召开项目听证会,并通过。 
2、 报送集团董事会,并通过。集团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起草董事会议案。 
3、 合同文本与听证会通过条件一致;若不一致,小组要重新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决策委员会”主任和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必要的话可提请原听证会评委通过通讯方式重新表决。 
第七条 向合作方(土地方)付款审批程序
1、 一线公司在签署合作意向后,才可以支付定金(或诚意金)。 
2、 支付定金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一线公司必须向小组提出付款申请,付款申请要有一线公司第一负责人签字和详细付款理由。小组在收到付款申请后及时报送集团主管总经理或付总经理审批,审批意见同时抄送集团董事长和“决策委员会”主任。 
3、 一线公司在签署正式协议后,方可按照签约合同条款支付地价款。 
第八条 简化项目论证程序来源:考
简化项目论证程序即可选择不召开项目听证会,而改为“决策委员会”委员通过通讯方式表决。项目资料报送、项目发展工作小组、签约、付款等其他工作程序同上。通讯表决工作由小组和企划部共同组织。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执行简化项目论证程序: 
(1) 新项目规模在12万平方米以下且总投资5亿元以下; 
(2) 新项目位置与原有项目接壤,是原项目自然延伸,规模在30万平方米以下,土地价格、合作条件和市场情况与原项目基本类似。 
(3) 新项目已召开过听证会,但因某些方面的条件未达到要求而推迟立项的,在听证会之后这些条件已得到改善和解决的。 
(4) 集团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附则

1、 本制度是集团公司房地产新项目发展的根本管理制度,对于通过投标、竞拍、合作参股等方式取得土地的,可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 项目发展过程中,出现本制度不适应情形,可视具体情况由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商议执行。 
3、 本制度可根据集团公司发展和行业环境变化需要适时修改。 
4、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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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y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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