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档案工作者,必须要了解我们工作的对象、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做好本职工作。不仅我们自己做,还应该向领导和业务人员宣传,让他们重视和支持档案工作,发展档案事业。
一、档案
(一)什么是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到,档案来源非常广泛,包括官方、非官方、单位组织、家庭个人都是档案的形成者;档案内容十分丰富,包含了生产、工作、生活等一切社会活动;档案载体不断进步,古代有甲骨、竹简,近代有纸质,现代有音牒、光盘;档案作用其价无比,它在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档案有哪些种类
按档案的内容性质可划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和专门档案,或者可划分为党政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诉讼档案、审计档案、工商企业登记档案、商标档案、新闻档案、艺术档案、国土档案、房产档案、婚姻档案、气象档案、人事档案等等。
(三)档案与文件材料的联系和区别
档案与文件材料的联系十分密切,文件材料是档案的前身,是档案的来源和基础;档案是文件材料的归宿,是由文件材料转化而来的。但是,文件材料不等于档案。文件材料转化为档案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要具有保存价值,即对国家、对社会、对本单位有现实的查考使用价值,或具有依据、凭证作用,或具有历史研究价值的文件材料才有必要转化为档案;第二,要按归档制度整理归档。
(四)档案与资料的联系和原则
档案与资料的联系主要表现为都是信息的载体,都有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就一个单位而言,其区别有三个方面:一是与本单位关系不同,档案是本单位各项实践活动的历史记录,记述和反映了本单位的历史面貌,资料则不是本单位的历史记录,也不能反映本单位的历史面貌;二是来源不同,档案是本单位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资料是为了参考目的而编写、收集、交换或购买而来的;三是作用不同,档案既具有现实的依据作用,又具有历史的查考和凭证作用,资料只有参考作用。
二、档案工作
档案工作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档案工作包括了档案室工作、档案馆工作、档案事业管理工作、档案教育工作、档案理论工作、档案科研工作、档案宣传出版工作、档案外事工作。从狭义上讲,档案工作有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检索、编研、提供利用等环节的工作。这里主要讲四个环节的工作。
(一)档案收集要全面
凡是反映本单位职能活动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都要收集齐全。一个单位所归档的文件材料要能够全面地、真实地反映本单位的基本历史面貌和工作情况。要实行文书档案、会计档案、专门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就一个事件、一项工作、一次会议、一个产品、一项工程、一个科研课题而言,要把不同形式、不同价值、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收集拢来,不仅要收集红头文件,还要收集非红头文件;不仅要收集正本,还要收集底稿、附件;不仅要收集文字材料,还要收集图纸、图表;不仅要收集纸质档案,还要收集录音、录像、光盘、实物、标本等非纸张载体的材料。
具体收集文件材料的范围如下:
1. 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材料;上级颁发的属于本级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上级领导视察、检查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代上级机关草拟的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上级机关转发本机关的文件(包括报纸、刊物转载)。
2. 本机关的文件材料:本级召开的代表大会、工作会议、专业会议等的全套会议材料,以及各种声像材料;本机关党委(党组)、行政领导会议记录、纪要;本机关颁发的(包括转发的及与其他机关联合颁发的)各种文件的签发稿、印制稿;本机关的请示(批复)与上级机关的批复(下级的请示)文件;本机关及其内部机构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反映本机关业务活动和科学技术管理的专业文件材料;本机关形成的调研报告、典型事迹材料;本机关或本机关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本机关形成的财务报表、凭证、账簿、审计等材料;内容重要的来信来访记录、摘要单、调查处理报告等;机关领导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信件、电报、电话记录以及从外机关带回的与本机关有关的未经文书处理登记的文件材料;本机关有关区域变化、地界、水利纠纷、土地征用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竣工、购置大中型设备的文件材料;本机关直接管理的科研、生产、建设项目的科技文件材料;本机关合并、撤销、更名、启用印信及其组织、人事(包括任免、奖惩、录用、调资、调动介绍信、离退休、抚恤等及各种人员名册、报表)文件材料;本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编写的历史沿革、大事记、简报、年鉴,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和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本机关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本机关与有关机关签定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各种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3. 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有关业务机关对本机关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同级和非隶属机关与本机关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
4. 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典型材料、统计报表、预、决算等文件;直属单位报送的重要科技文件材料。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