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涉税财产价格鉴证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等有关规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于6月25日联合印发了《江苏省涉税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苏价证[2008]216号),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税财产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可作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涉税财产价格鉴定的指定机构。价格认证中心对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涉税财产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可,可作为涉税财产的价格依据。该办法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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